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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完善研究与分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论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完善
肖东长
证据规则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足以证明案件情况,需要司法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加以审查判断。这种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就是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则虽已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却是一个复杂而又具体地认识过程,仅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专章的八条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中收集、采用、审查、认定和运用证据的一般方法进行研究、归纳和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学术界的观点,应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规则
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是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具体运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实,也是确保正确判案的前提。全面取证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作了详尽的规定。
(二)合法取证规则,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程序合法要求证据调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等。方法得当要求调取证据应当采取正确方法。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控告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控方举证不足,则将承担其主张或控告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不负证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责任。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这种由被告人提出的材料和意见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不是义务,被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控方不得强迫被控告人开口,更不能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迫使被控告人作有罪陈述。
二、刑事诉讼证据采纳规则
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或控告人通过各种手段,调取了各种不同形式的证据并以此为依据指控被告人,此时,被指控的被告人只是存在犯罪的嫌疑,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查清,是否应当受到刑事追究,控方必须将获取的相关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出示和质证,法官进行认证后,才可依据认定的证据定案。庭审中对证据的出示、质证、认证的过程,实质上是审查证据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遵循的一般原则便是证据采纳规则。根据笔者的理解,结合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作法,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所收集和提取的证据,又叫做瑕疵证据,这类证据要么收集的程序、手段非法,要么形式、主体非法。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非法的方法获取证据,然而非法证据获得后能否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采取区别对待方法来确认证据的效力。具体方法是:一、绝对排除法,对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证人证言、私自录音以及私人侦探和保安公司获取的各类证据应一律排除,因这类证据极大地损害了基本人权,其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往往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二、裁量排除法,即法官自由裁量。包括,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使用非法方法、手段获取的实物;以刑讯逼供为基础获得的其它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这类证据一般应采取相对地排除,并保留一定的例外情形。这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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