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主板)-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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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5 证券简称:中国天楹 公告编号:TY2017-05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转让部分股票收益权及部分股份质押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7年2月21 日接到公司大股东南通乾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乾创”)函告,获悉 南通乾创分别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云南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署了 《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81,707,961股股票的收益权转让给中信信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54,471,974股股票的收益权转让给云南信托;此外南通乾创于2017年2月20日分 别将其持有的本公司81,707,961股股份和54,471,974股股份质押给中信信托与 云南信托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一、南通乾创与中信信托签订的 《股票收益权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转让方):南通乾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圣军 住所:海安县海安镇桥港路89号 乙方(受让方):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一松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2、甲方自愿按照合同约定将其合法持有的本公司81,707,961股股票收益权 转让给乙方,由乙方用信托资金受让甲方的股票收益权。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 按照乙方的要求管理已转让的股票收益权。合同约定的股票收益权优先购买日, 甲方可优先购买转让的股票收益权;若甲方未在股票收益权优先购买日行使优先 购买权且未作出优先购买书面承诺,乙方有权将该股票收益权向第三方转让。若 转让价格低于优先购买价款,甲方应在股票收益权优先购买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 向乙方全额支付转让价格和事先约定的优先购买价款之间的差价;若乙方在股票 收益权优先购买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未能成功向第三方转让该股票收益权的,甲 方应在股票收益权优先购买日之后的第5个工作日当日按事先约定的优先购买价 款购买股票收益权。 3、股票收益权指:持有者享有的、在本合同期限内基于目标股票的卖出收 入、因目标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等以及目标股票产生的其他收入而产生 的、获取上述全部收入的权利。 4、股票收益权的优先购买日: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满三年后每年的12月21 日为股票的优先购买日,甲方可以于该日优先购买转让的股票收益权。 5、为担保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以其持有的目标股票提供担保, 并办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 6、股票收益权的管理:自转让日(含当日)起,基于目标股票所产生的现 金分红及其它现金收益作为股票收益权的衍生收益归属于乙方,并由甲方为乙方 的利益代为管理。经过甲方申请,乙方同意,基于目标股票所产生的现金分红及 其现金收益可以划转至甲方账户由甲方支配,并可用于支付优先购买溢价。在甲 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股票收益权全部优先购买股价后,上述衍生收益自 全部优先购买价款支付完毕之日随股票收益权一并归甲方所有。 7、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均应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南通乾创与云南信托签订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转让方):南通乾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圣军 住所:海安县海安镇桥港路89号 乙方(受让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刚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4号信托大厦A座33楼 2、甲方自愿按照合同约定将其合法持有的本公司54,471,974股股票收益权 转让给乙方,由乙方用信托资金受让甲方的股票收益权。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 按照乙方的要求管理已转让的股票收益权。合同约定的股票收益权优先购买日, 甲方可优先购买转让的股票收益权;若甲方未在股票收益权优先购买日行使优先 购买权且未作出优先购买书面承诺,乙方有权将该股票收益权向第三方转让。若 转让价格低于优先购买价款,甲方应在股票收益权优先购买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 向乙方全额支付转让价格和事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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