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台设计及设施-HKTDC.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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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展台设计及设施 请浏览网页 /fair/hklicensingshow-sc 「参展商中心」、「额外设施及服 务申请表格电子版本」以索取本文提及之表格一至六。 本条款及条件乃附加于并补充 [第3 节] 的规例。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规例第67 至74 段应适 用于有关按照本第4 节所进行的一切工程。 4.1 标准展台/特级展台 所有标准展台的设计、搭建及装修工作均由主办机构负责。大会提供的设施包括围板、 公司名牌、桌子、椅子、陈列架、地柜、聚光灯及地毯等。主办当局有权在展览会开幕 前,更改所提供的设施,并有权将开关掣及过载保护分线箱安装于展台内的适当位置。 主办机构负责免费提供公司名牌。公司名牌之正确英文写法将采用申请表格所提供之名 称作准。 一般而言,参展商不得改动展台结构或拆除展台的任何部份。参展商如有特别需要,如 更改设施位置或删除设施,须填写表格三及五「额外/改动设施服务申请表」,并于2016 年11 月28 日前交回主办机构。 如需删除任何标准设施,请于2016 年11 月28 日前通知主办机构,可免收费用。 标准展台的参展商及其委托之承建商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 使用标准展台的所有参展商只可装饰其展台范围的内部。标准展台铝架或结构或 围板上均不能以任何方式附加任何额外的展台装置、结构、灯具、陈列品、装饰 物或展品等。严禁在标准展台的围板及陈列架作任何鑚孔/打钉。 2) 参展商须负责就因没有遵从第 1 段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向主办机构支付款 项,包括遵从有关规定重新整理及重新搭建标准展台的费用。 3) 严禁在标准展台的围板及陈列架施用强力黏贴剂或胶水。所有张贴于标准展台的 的胶贴、绘图或任何附着物必须于展览会完结时清理妥当。假若胶贴等物品未有 妥善清理,主办机构有权向有关参展商收取清理费及损毁之赔偿。 4) 展览会完结时,所有结构、展品、展台物料必须在主办机构规定的指定时间内妥 善清理。任何展品、展台物料搁置于展览会场将视为弃置物品,主办机构会向有 关参展商收取所需的清理费用。 5) 任何物品的高度不得超过 2.5 米,或伸展超逾划定的展台界限。有关物品包括但 不限于参展商带来的装置、展品、公司名牌、宣传材料、标记及充气物。 6) 不得拆除公司名牌及其固定构件。 1 7) 如附有装置的任何展台有别于认可规格或不符合主办机构所订之规则,主办机构 保留权利进行改建或清拆装置而毋须事先通知。有关费用一概由参展商负责。 8) 未经主办机构事先批准,不得拆除标准展台内任何原有构件,包括照明装置。 9) 参展商装设的电器设备 (包括照明装置) 必须严格遵循香港《电力条例》之《电力 (线路)规例》(第406E 章) 。严禁参展商安装任何未符标准的装置或电线。 10) 不得改动或干扰任何照明装置;如有需要,有关工程必须由本地合资格电力技师 施工。 11) 如承建商需额外供电,应向大会指定的承建商申请并支付额外费用。电力线路或 接驳如有任何违法或不足之处,均会被清拆而毋须事先通知,或者在主办机构的 选择下,主办机构可收取其所厘定的附加费用。 12) 标准展台的一切构件、照明装置及家俬全属主办机构所有。在展览结束时,可移 动或家俬物品必须放于展台范围内并放回原位,以示展台完整交还主办机构。主 办机构保留权利,就任何遗失或损坏物件向参展商作出申索。 13) 参展商应就主办机构基于下列理由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损失、法律责任、行动、 法律程序、申索、损害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及开支,应要求向主办 机构、其代理人、代表、承建商及雇员作出全数弥偿: a) 参展商未能遵从上文所列出有关标准展台的规定及/或有关建造及使用展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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