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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附加条款.doc
國軍102-103年度衛(檢)材共同供應契約附加條款 訂約機關::(),。http://.tw),乙方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適用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必須事先申請GCA憑證,若尚未申辦GCA憑證無法以本系統訂購,則可傳真(或e-mail)逕向乙方訂購。 五、交貨地點:各適用機關所指定地點。 六、交貨期限: 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應隨時接受適用機關傳真、電話或電子採購系統等通知,按契約指定品名、數量,且應於通知日之次日起5日曆天內(離島單位於7日曆天內;若交貨期限適逢法定假日則以假日之次日代之)或依適用機關指定日期,連同統一發票送達適用機關指定地點;緊急訂貨應於2日曆天內(離島單位3日曆天內)送達,不得拖延。訂貨時適用機關若非採電子採購系統訂購者應填具「訂購單」(格式由各適用機關依單位特性,自行律定)請購,以做為驗收及結算之依據。「訂購單」應包括購案契約編號、承商名稱、得標項次、名稱、數量、金額、訂貨時間、相關承辦人員及連絡人等相關資料。 七、履約保證金: (一)得標廠商不分得標組別及報價金額,各得標組別一律繳交新台幣貳萬元之履保金,單一廠商履約保證金繳交上限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二)得標廠商於接獲甲方簽約通知,5日曆天內繳妥履約保證金,並將繳交單據送交甲方收存,拒不繳交履約保證金者撤銷其得標資格並沒收押標金及依採購法規定處理。 (三)前項履約保證金於契約終止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一次發還。 八、付款方式:本案以採行電子付款為原則,惟因適用機關未及實施則採一般付款。本案付款,除與電子付款性質牴觸者外,應適用下列方式為之: (一)適用機關按月依「訂購單」之請購項目驗收合格後,填具「會驗報告單」(格式各適用機關參考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會驗報告單格式,依單位特性自行律定)併同訂購單一次付清貨款。如乙方對適用機關負有賠償義務或有逾期罰金時,適用機關得優先自貨款中扣除。 (二)乙方支領貨款收據或統一發票應加蓋與本契約所蓋相符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 (三)適用機關訂購本契約貨品,以各個適用機關為單位,結算每月乙方之貨款金額,乙方須無條件提供每月貨款百分之一之優惠予各適用機關。 九、所交衛材之包裝應按「藥事法第七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標示清楚;否則適用機關得要求退貨換貨,並要求乙方更換契約品項規定包裝之產品。 十、品質保證: (一)乙方必須保證供應與表列規格相符之產品,不得供應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或不良之醫療器材;適用機關對乙方所交貨品之品質有疑義時,得會同主計、監察人員採隨機抽樣方式辦理衛材抽驗,乙方須於接到通知其供貨衛材被抽樣送驗時,立即補充其被送檢之數量,由適用機關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等單位檢驗,檢驗費用由乙方負擔;若檢驗合格,檢驗費用則由請求檢驗之適用機關負擔;惟檢驗費用若超過請購單之金額且乙方拒絕檢驗時,適用機關得依據其專業判斷及當時情況予以處理,或逕以判定是否合格。 (二)如乙方供應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不良之藥物或抽驗結果不合格時,除依藥事法規定辦理外,適用機關得就該批貨品辦理解除契約,乙方應將該批貨品之貨款返還予適用機關,適用機關於乙方退還貨款後將該批貨品退還予乙方(如貨品已使用或其他不能返還之情形者,適用機關不負返還之責任) (三)乙方對其所交貨之衛材,應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如有違反,因而導致適用機關受損害或導致適用機關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對適用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乙方所供應之衛材,經目視如有包裝破損、數量短缺、變質、逾效期或製造日期不合規定等情事,經適用機關通知後乙方應立即收回並更換新品或補足缺品。 (五)所交衛材應有政府核准許可字號(含輸入許可及製造許可)及符合規定品質,每次不得超過2個批號,適用機關認為必要時,乙方應檢附原廠檢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限應自交貨日起一年(含)以上,另短效期衛材(如檢驗用培養基等效期未達一年者)交貨時距其有效期限不得低於製造日期至末效日期之二分之一,否則為驗收不合格。 (六)使用時若發現有不良產品情形,乙方應於接獲適用機關通知後7日內無條件調換合格品,若調換後仍不合格者,適用機關得視需求解除或終止該品項之訂購單契約。 (七)適用機關有推動條碼管理時,乙方需於供貨時,於商品包裝上無條件配合標示。 (八)適用機關(三軍衛材供應處,簡稱三供處)合約品項包裝,若有其特殊規定,如:標示(中英文名稱、料號及條碼等)、最小包裝數等,則乙方簽約供貨時須無條件配合。 (九)依醫師法第12條暨醫療法第67條規定「植入式醫療器材(含主動植入式醫療器材)」,應於病歷詳細登載使用廠牌、型號及出廠批號。乙方所供應之衛材屬「植入式醫療器材(含主動植入式醫療器材)」者,需提供登載廠牌、型號、出廠批號之貼紙以利適用機關於病歷登載,如未檢附視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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