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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权中的少数股权折价问题研究-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2期政治与法律 2014年第1期
2016年第2期·域外视野
评估权中的少数股权折价问题研究
楼秋然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2249)
摘要:我国《公司法》虽然对评估权的适用范围和股东行使该权利的时限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如
何计算公司价值,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对少数股权进行折价计算的问题却付之阙如。美国特拉华州
最高法院虽然在Caval i er 案中确立了禁止折价的比例分配规则,但该案本身的法理基础十分脆弱。
允许折价的两条逻辑主线存在明显重大的缺陷,比例分配规则更符合评估权的制度目的及包括效
率、公平在内的公共政策的分析,《公司法》以及司法实践应当明确比例分配原则,原则上不对少数
股权进行折价。
关键词:少数股权;比例分配;折价;公司法;美国法
中图分类号:DF411. 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 9512 (2016)02- 0154- 08
DOI:10.15984/j.cnki.1005-9512.2016.02.013
一、问题的引出
试举一例,以提出本文之问题:张三、李四分别出资70 万元、30 万元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
以后,甲公司做出特别股东会决议(张三赞成、李四反对)同意与张三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合并。决议做出当天,李四向律师王五提出下述问题:其一,于此情形,其是否得行使评估权
(即我国《公司法》上的“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其二,此项权利之行使,是否应在限定时间内完成;
其三,请求回购之股份的价值依何种标准确定;其四,其所持有股份的价值会否受其非控股股东身份
的影响,即是否存在少数股权折价的问题。对于前两项问题,我国《公司法》已有制度安排:《公司法》
第74 条、第 142 条第4 项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得行使评估权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
定;《公司法》第74 条第2 项则就此项权利的行使规定了“60 日”、“90 日”的除斥期间。而对于后两项
①
问题,我国《公司法》却付之阙如。总体来说,评估权具有返还股东投资价值 (事后)以及阻遏不效率
②
的控制权交易 的制度价值。而这两项制度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立法者适当地确定评估权的适用范
作者简介:楼秋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15 级博士研究生。
① See Tri Continental Corp. v. Battye, Del.Supr. 74 A.2d 71, 72 (1950).
② 参见[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160-16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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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权中的少数股权折价问题研究
围,更有赖于股权价值的科学计算。以公司合并为例,异议股东股权价值的合理计算,一方面有助于
其事先确定合并方案提供的对价是否充分,另一方面能够防止合并演变为单纯的利益输送工具。由
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未对股权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规定属于重大疏漏,可能严重影响评估权制度
价值的实现。
与我国不同,美国尤其是特拉华州的公司法(包括制定法与判例法)对评估权中的股权价值计算
方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一般认为,股权价值的计算涉及两个主要的问题:其一,确定作为整体的公
司的价值;其二,决定公司的价值是应该按照持股比例在股东之间分配,还是需要根据持股人属于
控股股东抑或少数股东进行折价。对于问题一,目前美国各州的主流方案,是遵循特拉华州最高法
院在Weinberger v. UOP 案(以下简称:Weinberger 案)中的做法,即在计算公司整体价值时综合考量
③
除合并预期之外的,所有为金融行业普遍接受的影响股权内在价值的因素。 而这又最终体现为对
“折现的公司未来现金流”这一公司价值计算方法的普遍接受之上。④ 由此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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