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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累积犯的法理-环球法律评论

理论前沿 论累积犯的法理 ———以污染环境罪为中心 张志钢   内容提要:累积犯由德国学者库伦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其原型出自水污染犯罪, 如今已拓展到对自然环境和人为制度等集体法益的保护。单独的累积危险行为不会产生 法益侵害,也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或抽象危险,这使得累积犯突破了传统危险犯的 结构而成为刑法最为极端的扩张形式。累积性侵害产生于大量行为真实的累积效应。累 积犯并不必然违背罪责原则,但在责任自负原则下,累积犯的责任归属只能是个别性的。 个别性责任归属的关键,在于确定累积危险行为。在立法上,累积犯采用标准化的行为模 式,确切地说是诉诸行政性标准实现适度的犯罪化。累积犯集中于环境犯罪和经济犯罪 领域,具有强烈的行政从属性,因而可视为现代刑法行政(法)化的重要表现。我国刑法 中,既有自发地适用累积犯的有益实践,也存在不少亟待澄清的错误解读。 关键词:累积犯 危险犯 环境污染 累积效应 集体法益 张志钢,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所谓累积犯,是指单个行为基于事实上的原因,对于所保护的法益不能产生损害,但 〔1〕 如果类似行为大量实施最终会导致法益侵害,因而有必要对该行为予以禁止。 累积犯 〔1〕 累积犯(Kummulationsdelikt)的概念由德国学者库伦于1986年首倡,并于1993年进一步完善。参见Kuhlen,Der HandlungserfolgderstrafbarenGewsserverunreinigung,GA1986,389;Ders,UmweltstrafrechtAufderSuchenach einerneuenDogmatik,ZStW105,1993,679。中文文献中,对德文Kummulationsdelikte的译法并不统一。大多数 学者译作累积犯,比如,[德]乌尔里希 ·齐白:《预防性刑法的发展》,王钢译,载[德]乌尔里希 ·齐白著:《全球 风险社会与信息社会中的刑法:二十一世纪刑法模式的转换》,周遵友、江溯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庄 乾龙:《论虚拟空间刑事法网之扩张与克制———以〈网络诽谤解释〉为背景的分析》,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 (总第38卷第2期),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我国台湾地区的文献,如钟宏彬著:《法益理论的宪法基础》,元照出 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也有个别学者翻译为蓄积犯,例如,黎宏:《法益论的研究现状和展望》,《人民检察》 2013年第7期。还有的翻译为累加犯,如熊琦:《刑法教义学视阈内外的贿赂犯罪法益———基于中德比较研究 与跨学科视角的综合分析》,《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本文遵从多数译法。 ·162· 论累积犯的法理 旨在说明为何要处罚那些孤立地看既不会侵害法益,也不会对法益造成具体危险和抽象 〔2〕 危险的行为。 如所周知,抽象危险犯在例外的情形下可能无法益侵害的危险,这已使 〔3〕 其正当性饱受质疑。 累积犯中的单个行为一般不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构造,使得累积 〔4〕 犯取代抽象危险犯成为法益保护最为极端的扩张形式。 在我国刑法学中,累积犯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说熟悉,是因为累积犯的概念 在近几年的文献中屡有出现;说陌生,是因为累积犯大多只是在讨论刑法扩张时作为典型 示例被附带提及。这些附带性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危险犯的传统二分,或者 〔5〕 将累积犯定位为具体的危险犯, 或者直接认为累积犯不属于危险犯范畴,不宜将其放 〔6〕 入危险犯的内部分类; 二是对累积犯正当性存在疑虑。有学者认为处罚累积犯中的单 〔7〕 独行为之“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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