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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街镇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滨海新区街镇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印发天津市街镇空气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15〕3号)的要求,为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的镇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加快推动滨海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区环境局负责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考核监测点位的认定、考核工作部署和考核结果审定以及向区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区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技术指导、质量管理、考核数据的统计、审核和上报。每月10日前,将上月各管委会、街镇和天津港集团监测结果统计汇总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街镇和天津港集团负责本辖区内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的安全保护和相关维护保障工作。 二、考核范围、点位 区政府考核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点位为经区环境局认定的各管委会、街镇、天津港集团和北大港水库等30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具体点位见附表)。 三、考核内容 考核环境空气中的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6项指标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四、评价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 663—2013) 五、考核数据 空气质量状况评价采用各点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日均值、月均值和年均值。 六、考核时段 自2016年1月1日起,月均值按月做为统计时段,年均值按全年做为统计时段。 七、计分方法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考核(80分)和自动监测系统保障情况(20分)两部分组成,总分100分。按月、年度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发布。 (一)环境空气质量考核(80分) 考核内容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80分)。 1.指标定义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核各点位得分。 2.计算公式 各点位得分=80 - 2×(N-1) (a) 式中: N —各点位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月、年排位 3.操作解释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 663—2013),按照六项污染物月、年均浓度值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进行全区排位,按公式(a)计算各点位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得分。 4.考核依据 考核数据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公布的相关数据为准。 (二)自动监测系统保障情况(20分) 为保障各区域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提升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各点位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主管部门及运维单位应按要求保障点位安全,严格规范运维、质控工作,避免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保障点位安全 点位管理部门应采取加盖站房、加装护栏等方式,保障监测点位的安全,除区环境局及点位运维单位的人员以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接触、维护监测设备。 2.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视为存在数据弄虚造假: (1)擅自停运、变更、移动、增减监测点位的数量、位置或属性; (2)故意堵塞、蒙罩采样口或对采样口周围局部环境进行人工干扰; (3)随意修改监测设备的参数设置; (4)随意更改仪器相关校准校验参数的设置; (5)擅自设置数据采集、传输上下限值及波动范围或随意更改数据信号传输参数; (6)擅自删除监测数据; (7)擅自有选择性地挑选部分监测数据进行评价; (8)故意发布虚假数据; (9)篡改、伪造、销毁原始记录。 3.评分原则 全年数据传输真实、有效的点位记满分20分。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和街镇,由区环境局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弄虚作假的数据作为无效数据,当日评价结果按照全区当日最高综合指数点位值进行计算;发现3次以上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当月评价结果按全区所有点位的最高综合指数值计算并扣15分;累积发现5次以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季度、年度评价结果按照所在区内所有点位的最高值计算并扣20分。 本办法自2016年起开始实行,采用排名法(评分实行百分制),每月对各点位进行考核排名,对空气质量排在后三位的功能区、街镇按照《滨海新区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责,考核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单位公开,同时年排名做为各单位年终绩效考核依据。 附件:空气自动监测考核点位 附件 空气自动监测考核点位 序号 建站区域 点位名称 数量 1 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南港工业区 1 2 中心商务区 中心商务区 1 3 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 滨海科技园 1 4 东疆保税港区 东疆保税港区 1 5 临港经济区 临港经济区 1 6 天津港集团(北疆港区) 北疆港区 1 7 天津港集团(南疆港区) 南疆港区 1 8 大沽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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