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无人承认继承遗产作业要点修正意见表.docVIP

代管无人承认继承遗产作业要点修正意见表.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代管无人承认继承遗产作业要点修正意见表.doc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壹、通則 壹、通則 章名未修正 一、為執行法院裁定選任(或指定,以下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或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分處(以下通稱辦事處),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一、為執行法院裁定選任(或指定,以下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或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分處(以下通稱辦事處),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本點未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之遺產,係指國產局或辦事處經法院依下列規定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遺產: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 二、本要點所稱之遺產,係指國產局或辦事處經法院依下列規定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遺產: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 本點未修正。 三、本要點之執行事項,除另有規定外,概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所在之辦事處辦理之。 前項管轄法院與遺產所在分屬兩個以上辦事處管轄時,由前項管轄法院所在之辦事處辦理之;但不動產之管理、變賣或涉訟事項,得委任該遺產所在之辦事處代理之。 三、本要點之執行事項,除另有規定外,概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所在之辦事處辦理之。 前項管轄法院與遺產所在分屬兩個以上辦事處管轄時,由前項管轄法院所在之辦事處辦理之;但不動產之管理、變賣或涉訟事項,得委任該遺產所在之辦事處代理之。 本點未修正。 四、國產局經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名義之訴訟(非訟)事件,概由辦事處代理行之。其委任書狀並由辦事處代擬送印。 四、國產局經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名義之訴訟(非訟)事件,概由辦事處代理行之。其委任書狀並由辦事處代擬送印。 本點未修正。 五、本要點所稱清理,謂遺產資料之蒐集及遺產之勘查、保存;所稱管理,謂遺產之收益、負擔、監守;所稱處分,謂遺產之變賣及債權債務清償交付。 五、本要點所稱清理,謂遺產資料之蒐集及遺產之勘查、保存;所稱管理,謂遺產之收益、負擔、監守;所稱處分,謂遺產之變賣及債權債務清償交付。 本點未修正。 六、國產局或辦事處經法院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時,得向法院聲請或通知聲請人、利害關係人,取得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資料及遺產清冊。 六、國產局或辦事處經法院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時,得向法院聲請或通知聲請人、利害關係人,取得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資料及遺產清冊。 本點未修正。 七、國產局或辦事處發現有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應即查明檢證,以利害關係人名義,聲請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一、本點刪除。 二、實務上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多屬遺債大於遺產,繼承人拋棄繼承案件,此類案件,並無賸餘財產得歸屬國庫,對國庫並無實益,國產局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轉知各地方法院儘量避免選任國產局為遺產管理人有案,故不宜明定由國產局主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爰予刪除。 七、繼承人聲明繼承,經審認其身分有疑義時,應通知該繼承人補正或循司法程序確定繼承權。 八、繼承人聲明繼承,經審認其身分有疑義時,應通知該繼承人補正或循司法程序確定繼承權。 點次變更 貳、遺產清理 貳、遺產清理 章名未修正 八、國產局或辦事處於確定受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後,應即聲請法院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接管遺產,並編製遺產清冊。 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聲請法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 法院未依職權對繼承人為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應併前項第三款聲請之。 九、國產局或辦事處於確定受委任為遺產管理人後,應即聲請法院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管遺產,並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 法院未依職權對繼承人為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應併前項第三款聲請之。 一、點次變更。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爰修正「受委任為遺產管理人」為「受選任為遺產管理人」。 九、國產局或辦事處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得函請下列機關提供資料: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各級稅捐機關。 各縣市地政機關。 各級戶政機關。 (五) 金融機構。 十、國產局或辦事處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得函請下列機關提供資料: (一)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二)各級稅捐機關。 (三)各縣市地政機關。 (四)各級戶政機關。 (五)金融機構。 點次變更 十、遺產之保存,依下列規定辦理

文档评论(0)

wendang_1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