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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第三讲第二节入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
第二章 入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 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第三节 入境食品 第四节 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第五节 入境化妆品 第六节 入境玩具 第七节 入境机电产品 根据内容的重要程度,本章内容分为重点掌握、一般掌握、了解三个层次。虽然重要程度不同,但是,三个层次的内容都有可能成为要考的知识点。 【学习要求】 1.了解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食品、化妆品、玩具、机电产品、汽车、石材、涂料、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特殊物品、展览物品、来自疫区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范围; 2.一般掌握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食品、化妆品、玩具、机电产品、汽车、石材、涂料、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特殊物品、展览物品、来自疫区货物、木质包装等入境检验检疫对象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3.重点掌握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食品、化妆品、玩具、机电产品、汽车、石材、涂料、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特殊物品、展览物品、来自疫区货物、木质包装的特殊报检规定。 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一、报检范围 二、报检前审批 三、报检要求 四、报检地点 五、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一、报检范围 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规定, “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二、报检前审批 《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此,进口商在签订动物、动物产品的进口合同时应注意: (一)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进口合同。 (二)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三)我国规定禁止或限制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等,还需持特许审批单报检。 (四)入境动物产品如用于加工,货主或其代理人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检疫机构检审查考核其用于生产、加工、存放的场地,符合规定防疫条件的发给注册登记证。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五)输入活动物(如猪、马、牛、羊、狐狸、鸵鸟等种畜、禽)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输入数量、输出国家的情况和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的动物卫生检疫议定书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境外产地检疫。需要进行境外检疫的要在进口合同中加以明确。国家质检总局派出的兽医与输出国的官方兽医共同制订检疫计划,挑选动物,进行农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安排动物运输环节的防疫等。 (六)输入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不得与其他野生或者养殖的水生动物接触。 (七)进口种用/观赏用水生动物、种畜禽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进境的其它动物,须在临时隔离场实施隔离检疫的,申请单位应在办理检疫审批初审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八)输入动物遗传物质(指哺乳动物精液、胚胎和卵细胞)的,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国外生产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注册登记,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的国外生产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检疫人员进行考核。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以下动物产品风险转低,无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动物疫区的情况,公布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输入动物及其产品清单。 三、报检要求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 1.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 2.输入其它动物的,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 3.输入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在入境时报检。 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污染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地点。该批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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