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工校培训划.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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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工校培训划

毕煤安培字〔2015〕01号 毕节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二〇一五年度培训计划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44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52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84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和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黔安监培训〔2013〕6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培训原则,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切实加强2015年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强化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三违”行为,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作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培训计划。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一)、培训、再培训对象 1、培训(初训)人员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2、再培训(复训)人员 上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后从第二年起每年参加一次再培训。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审手续,同时参加相应复训并考核合格。 (二)、初训、再培训要求 1、学历要求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要求必须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52号令)的相关规定。参加安全资格培训的人员提交的学历证等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颁发安全资格证书。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将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工作经历要求 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他人员必须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2年以上工作经历。 3、报名时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培训学员登记表、工作经历证明、煤矿企业任职证明、健康证明(社区或县级以上医院)。 出资人(业主)、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本人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实际控制人按照《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正会审会议》(会议纪要[2012]第二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身份证、培训学员登记表。 再培训人员需提供《安全资格证》原件、身份证、培训学员登记表、健康证明(社区或县级以上医院)。三年到期换证学员须提供相关学历证书、煤矿企业任职证明。 (三)、培训形式 全日制脱产学习。初训、再培训学员必须参加论文撰写(再培训学员报到时带上一篇结合自己工作实际撰写的论文备交)、论文答辩、理论考试,三项成绩均实行百分制计,各项成绩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一科不及格均为不合格。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一律实行机考;出资人(业主)、实际控制人高中以上学历的参加机考, 初中以下学历的出资人可以参加笔试。 (四)、安全资格培训计划(见附表一) 二、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一)、培训、复训报名资格审查 培训、复训报名资格审查由本中心负责。 参加特种作业初次培训的人员须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中煤矿瓦斯检查作业工、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工、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工、煤矿瓦斯抽采作业工必须年满二十周岁。煤矿防突作业工必须年满二十一周岁。具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文化程度,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颠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等。 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依照规定参加每三年一次的复审培训(复训),需提交操作证。 (二)、考核发证及换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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