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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犯罪形态问题研究(下)

第六讲 犯罪形态问题研究(下)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概念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定性) 共同过失犯罪 (分别定性) (二)成立条件 1、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 单位与单位之间 自然人与单位之间 2、共同的犯罪行为   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相互配合,客观上连接成为一个整体,合力作用产生犯罪的危害结果 3、共同故意 (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共同犯罪人认识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并且认识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认识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共同犯罪人认识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意思联络 (2)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都是直接故意 都是间接故意 有的是直接故意,有的是间接故意 共同犯罪的整体性 客观上共同行为 主观上共同故意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共同定罪、 按照作用大小量刑 再 见 * * 赵 永 红 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刑法学》 不应把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割裂开、分别单独评价 甲、乙、丙、丁四人处于共同伤害的故意,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王某,导致被害人右眼失明,造成重伤害结果。但是,经过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不能查清是谁打瞎了王某的右眼。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规定,应当无罪释放甲、乙、丙、丁四人。 二、犯罪组织(犯罪集团) (一)概念 三人以上为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二)构成条件 1、主体条件 2、较为固定 3、组织 3、目的条件 (其他非法组织、合法组织的根本区别) (三)犯罪集团的分类 (按目的分) 1、毒品犯罪组织 2、恐怖犯罪组织 3、邪教犯罪组织 4、走私犯罪组织 5、拐卖人口犯罪组织 6、盗窃犯罪组织(天下无贼) 7、…… (根据组织的严密程度) 1、 一般犯罪集团 2、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3、黑社会 (四)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1、概念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 2、成立条件 (1)组织结构特征 人数较多,有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总堂主 堂 主 左护法(3) 副堂主(2) 右护法(4) 左择护法(5) 右择护法(6) 十大太保(7-16) 十大护旗(17-26) 凤旗(27-29) 龙旗(30-39) 天门(40-49)地门(50-59)玄门(60-69)武门(70-79) (2)经济实力特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非法控制特征。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5)保护伞问题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1、按照分工分类 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正犯(实行犯),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行为的人 帮助犯,故意为共同犯罪提供帮助的人 事前帮助、事中帮助、事后帮助 有形帮助、无形帮助 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造意犯 客观上:教唆行为(方式、强度、对象、内容) 主观上: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2、按照作用分类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 3、两种分类的联系 组织犯 主犯 主要实行犯 主犯 实行犯 次要实行犯 从犯 帮助犯 从犯 主犯 教唆犯 从犯 (二)我国刑法的对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其他主犯,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次要作用——次要实行犯 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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