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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伙企业法-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法-设立条件 制作者:赵建伟 案例摘要:2000年8月,张某、陈某、康某三人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经营食品的合伙企业,并订立了合伙协议,但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案。张某、陈某均已经在合伙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康某因有急事未及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便匆匆赶往外地办事。张某与陈某均按期出资,起名为“康利食品有限公司”,并正式开业。康某回来后也加入合伙的经营管理。该合伙与某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月饼的合同,百货公司将货款汇至其帐户,但该合伙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并以种种理由不退还货款。2000年末,该合伙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百货公司要求退款,但三个合伙人均以“康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为由拒绝承担债务,百货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 连接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二个或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应载明的内容: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注明性质)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二个或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律师等不能;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返回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改变名称,改变经营范围、地点,处分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以企业名义提供担保,外聘经营管理人员,吸收新人入伙,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3)可以用多种形式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按实际缴付资产算 (4)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其他条件 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某甲、某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而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某甲、某丙委托某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   1.合伙企业起名“万利得”汽修有限责任公司。   2.某甲、某丙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款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月内,第1期出资2万元,6个月内全部缴付。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设备和修理工具不办理过户手续,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    3.某甲、某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某乙执行企业事务。某乙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某乙承担。   4.某甲个人对赵某负有债务1万元,合伙企业曾替赵某大修汽车1次,赵某欠合伙企业1万元的修理费。赵某提出以对某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案例:一份合伙协议 甲、乙、丙、丁四个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讨论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案例答案] (1)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注意,合伙企业处分不动产、改变企业名称等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聘请王某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郑某没有成为(未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先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乙仅征得甲的同意,没有征得丙丁的同意,故不能成为企业的合伙人。 请问:(1)该合伙企业是否成立?为什么?(2)该合伙企业的名称是否合法?      (3)与百货公司的纠纷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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