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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讲ppt - 第三版 年
第二十一讲 保险合同纠纷概述 保险市场的保险合同纠纷 1、保险利益问题 当前《保险法》只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未对保险利益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也不加区分。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实务中,下列人员在法律上享有财产保险利益: 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 没有财产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人 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 公民、法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1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时效问题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案例 分析:(1)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万元。 案例 (2)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当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险赔款 保险市场的保险合同纠纷 2、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与不利解释规则的滥用 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许多被保险人遇到对其不利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时,动辄以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以及对保险合同有不同解释为由要求使用不利解释规则进行抗辩。 保险市场的保险合同纠纷 第三十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市场的保险合同纠纷 3、车险定损问题 定损问题争议的焦点,就是定损是权利还是义务? 理赔是保险公司的义务,定损属于理赔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逻辑上定损应该是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市场的保险合同纠纷 4、机动车的过户批注 5、交强险与三责险的赔偿次序 6、保险人未尽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与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兼有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保险市场的保险合同纠纷 7、学生团体险中告知义务人的范围 保险合同在缔约时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如实告知是在合同成立之时的义务,这时把不是合同主体的被保险人拉进来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并不合适,这也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在立法上认为不应该将被保险人放进来。 另一看法作为学平险中被保险人地位的众多学生是最了解影响保险事故发生概率事实的知情人,其告知义务的履行与否与保险合同的公平缔结密切相关,并事关保险合同的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如实告知义务人应包括被保险人。 保险市场的保险合同纠纷 8、团体险中保险人的询问与说明形式 保险公司如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则应当采取通过学校向每名参保学生发放保险条款等资料,向参保学生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案例 张小宝6岁经学校要求每年都投保了学校的学生团体医疗险。 在小宝9岁的时候查出有先天性的肾功能不齐。出现有肾炎等不适症状,先后花费医疗费用9659.3元。 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团险里有先天性疾病责任除外条款拒赔。 保险市场的保险合同纠纷 9、告知内容的范围 10、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合同如何处理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缺少一方,保险合同不成立。在为他人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都很长,有的长达数十年,在如此长的期间里,难免会出现投保人意外死亡,一方当事人虚位的情况。此时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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