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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电子商业汇票
西北政法大学 * * 第三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肯定范围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纠纷拥有司法审查权,也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哪些行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法律制度有三个重要意义: ■划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明确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范围。 ■明确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予以救济的范围。 ■确定了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范围。 二、确定受案范围的因素、模式与标准 (一)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因素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 (三)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 因素: ■行政诉讼制度应当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获得裁判权。 ■行政诉讼应当体现诉讼制度的目标追求——解决社会生活中所有的法律纠纷。 模式: ■概括式规定 ■列举式规定 ■混合式规定 标准: ■行为标准 ■权益标准 肯定 否定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肯定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共规定了八项可诉行为的类型 二、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这里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起诉”,二是“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程序起诉”。我们认为应当是指“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程序起诉”。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第9条2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3条2项: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项: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若干问题的解释: 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款对不属于受案范围的事项作出了6项规定。司法解释在这里并没有将可诉行为的作出主体限定在行政机关,也没有将可诉行为限定在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强调当事人不服“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 可诉。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二、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对相对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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