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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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工 商 局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北 京 市 消 费 者 协 会 警惕传销 抵制传销 远离传销 致市民十点提示 传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人们求富心理,以欺骗、欺诈手法骗取钱财,破坏社会人际关系,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 多年来,市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坚决执行法律,严厉查处取缔传销活动,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07年至今的五年间,全市工商部门共查办传销违法案件177件,罚没款1275万元,清查教育遣散传销人员30060人,取缔传销窝点1182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140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42人。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办传销案件415件,冻结涉案资金3亿多元,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453人,清查教育遣散传销人员54000余人,取缔传销窝点1060个。 但一个时期以来,仍有传销分子利用经济形势,利用人们求富心理,利用互联网,假借营销模式创新,猎取人们关注的各种投资与消费标的,以多种变换名目的“高额回报”为诱饵,编织骗局,设计陷井,引诱人们加入。他们打着“政府支持”、“响应国家号召”、“盈利模式创新”、“共同发财”等旗号,设立网站,将服务器设置境外,编制繁琐返利模型,制造“到处返利、随时返利”的假象,网上、网下双管齐下,诱骗群众参与,疯狂拉人头,骗取入门费,攫取群众钱财,一旦骗局败露,携款出逃。一些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屡遭打击,不思悔改,变换身份,流窜作案。更有甚者编造谎言,欺骗、煽动群众,对抗政府为制止其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执法措施,制造闹访,甚至暴力抗法。这些违法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保障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市民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将近期打击传销实践中发现的传销活动新特征及传销活动危害等十点提示提供给广大市民,请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警惕传销,抵制传销,远离传销,配合政府严厉打击传销,切实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一、传销活动新特点 传销者为了更好伪装自己,欺骗群众,适应形势、环境与技术的发展,从事传销活动近期有以下特点: (一)与网络结合在互联网上搭建平台,设立传销网站,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传销。操作隐蔽,快速发展,逃避监管。许多这类网站将服务器置于境外,异地指挥,网上网下同时活动,所提供收款账号一旦入钱,立即转移至其他账号,便于侵吞逃匿。 (二)与电子商务结合 一些传销活动在实施中大力发展加盟商、供货商、渠道商,以“有奖消费、购物返利、消费返点、打折”为诱饵,将一些商务网站、网商及大量的社会商品与服务,绑架为其传销载体。 (三)与股权交易结合 有传销活动与私募股权投资(PE)结合,采用网络经营方式,利用群众缺乏证券专业知识,以发行的企业原始股票为标的,以未来股票上市升值可获暴利为诱饵,收取高额入门费,发展下线,拉拢、吸引人们投资参与。 (四)与营销模式结合 传销越来越多地借用商业模式隐藏自己,动机、目的、手段交织一起,涉嫌多种违法。传销只是商业模式中市场扩张、吸引人们加入的手段,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证券交易及欺诈等违法动机交织一起。 (五)假借直销名义,进行传销。 (六)传销实物多样化 除已发现的林地、奶牛、饭店客房、化妆品、保健品、服装、珠宝、陵园格位、黄金交易保证金、网币、基因检测等标的物外,所有的产品、商品在传销者进行欺骗性宣传后,都有可能成为传销标的。 (七)传销标的虚拟化 有传销活动干脆撇开实物产品和商品,设置虚拟点对、系数,以及以纯资本运作为名义,以一定数量现金为单位,直接套取、攫取公众资金。这种模式已从“购物返利”走向“空对空”的金融游戏,所谓的“消费返利”已演变成“投资返利”,大量“假消费、真投资”现象出现,加盟商联合消费者做假单,只要消费者缴纳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不买商品一样参与返利,严重破坏金融秩序。 (八)价格欺诈,谋取暴利 许多传销活动的入门费以购买商品形式收取,商品价格严重扭曲。在一些传销活动的“概念店”中,传销分子以低价从加盟商、供货商的手中进货,然后以离奇高价销售,商品进货价格与销售价格相差巨大,谋取暴利。 二、传销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一)为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禁止传销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严令禁止传销活动。 (二)为进一步强化打击传销活动的力度,坚决制止传销违法行为,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已将传销单独作为一个罪名,列入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中,正式设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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