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反思与重构探讨与研究.docVIP

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反思与重构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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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马晶   在法治社会的形成中,民事简易程序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毫不夸张地说,法治社会的形成离不开一个国民乐于接受的简易程序制度。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使民事纠纷得到迅速、及时的解决,保证了民事流转的顺畅、有序进行。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轻讼累,又使法院从繁杂的程序中解脱出来,从而可以投入更多的精力为当事人解决更多实际问题。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上对民事简易程序规定的过于笼统性,审结期限的过长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扭曲性直接导致了简易程序并不简,失去了立法上方便诉讼,减轻讼累的初衷。笔者试从司法实践方面及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反思与重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设置。   一、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弊端   1、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够明晰,存在滥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第13章,简易程序)规定。”该条规定是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界定的直接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法官对何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缺乏明确的界定,因为案件起诉到法院,在法官界入审理之前并不能判明该案的事实就一定清楚,无大的争议,只能进行一般性的程序性审查,大致地判定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况且这条规定本身就很模糊,不够精确化,实践操作中难以把握。这也直接导致了审判法官在实践中并不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依据,而是不管什么案件一起诉到法院全部适用简易程序,等到三个月执限内审结不了了,再转为普通程序。这种操作严重违背了立法上两便原则(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的本意,造成了简程序的滥用,程序的转换反而增加了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审理并不简。   虽然民事诉讼法就简易程序规定了简易的起诉、传唤、送达、开庭等方式,但由于我国目前实际存在的审判法官滥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法官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到庭介入审理程序前是无法断定该案是否事实明了,证据确实充分,无多争执的,所以也就很慎重地对待每件案件的审理,以防在并不“简易”的案件上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由此,一般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均无一例外地给予了被告十五日的答辩期,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各个程序无一能免,甚至一次庭审不能查清事实,再来二次、三次,致使简易程序名不符实,本就简单的案件也鱼龙混杂地牵扯到看似简单实则繁杂的程序步骤中去,极大地牵扯了当事人的精力,也增加了法院的审判负担。   另外,民诉法对简易程序审限规制的过度宽容性(可在三个月内结案),也给审判法官以简易的程序处理并不简易的案件留下余地,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分已无多意义。刑诉法规定了20天的简易程序审结期限,而国外的小额法庭当日之内可以审结上百件案件,比较起来,试想三个月能审结的案件能算是简单吗?这也是造成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并不简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国外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经验   1、小额诉讼程序。   日本、韩国等国家民诉法修改后新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通常小额诉讼程序是指从民事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的对诉讼标的较小的案件所适用的更加简易化的程序。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审诉讼程序”中便有“关于简易法院诉讼程序的特则”的专章规定。在该章中,就口头起诉、随时辩论、不要准备书状、简化判决书等问题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法院迅速地解决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加拿大的小额法庭更具特色。加拿大的小额法庭规则允许并要求当事人自行送达起诉状。所谓自行送达,是指由当事人亲自送达或由朋友、商业伙伴或私人机构代理送达,当然亦可由当事人的律师代为送达。自行送达不能时,可向法庭申请替代送达令。另外,在小额法庭,法官通常以口头的形式作出判决,甚至没有判决书。如果法官需要时间研究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会作出推迟决定(延迟判决),并将判决书副本邮寄给当事人。一审判决作出后,一般当事人很难有上诉的机会,上诉必须建立在判决书有重大的法律或事实错误的基础上,并且不给当事人重述事实的机会,上诉庭的法官不会审理任何新的证据。由于加拿大的简明快捷的小额诉讼制度,其办案效率惊人之高。据了解,一名加拿大小额法庭的法官每年审结案件可达2000件之多。   2、即决判决制度。   即决判决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普遍适用的一种制度。即决判决又称简易判决,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不需要经过言词辩论的庭审,法院即可作出有关案件实体处理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当事人并无争议的案件事实,所要解决的问题仅是为了获得公力的认可(如判决分居),或以国家强制力阻止被告的拖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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