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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
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5分,5分,2分,2分,2分)
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2分,2分,2分,1分,1分)
(一)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1、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昼间限值70分贝,夜间限值55分贝;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县级以上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夜间噪声的夜间是指( )期间。
A、21点至次日6点
B、22点至次日8点
C、21点至次日8点
D、22点至次日6点
【参考答案】D
【例】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音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该工程开工(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A、10
B、7
C、15
D、3
【参考答案】C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例】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 )。
A、经附近居民所在单位的同意
B、在居民小区代表监视下施工
C、公告附近居民
D、经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
【参考答案】C
2、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
(3)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例】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程同时。
A、立项
B、竣工
C、设计
D、施工
E、投产使用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二)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1、大气污染的防治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2)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4)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5)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6)土方作业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7)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
(8)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每立方米
2、水污染的防治
(1)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2)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3)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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