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荣超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地第三次.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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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荣超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深圳市荣超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 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的内容要求,我公 司作为主办券商组织拟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 《反 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进一步调查,并逐条落实后 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 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 《深圳市荣超物业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 “《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 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 《反馈意见》要求进行了相应修改和 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现将 《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 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的相同。 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针对公司收取水电费的合法合规性发 。 表专业意见 一、核查过程 主办券商及律师通过咨询公司管理层人员、抄表人员及其他相关 业务人员;询问相关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局的抄表人员;通过电话咨询 深圳市水务局及深圳市供电局工作人员;查阅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政策; 查阅 《公司章程》;查阅 《公司供用电合同》、《深圳市城市供排水合 同》;获得政府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的证明,并将上述资料作为工 作底稿留存。 二、 核查事实概述及分析过程 目前,深圳地区的写字楼供电、供水由于客观原因,尚未直接抄 表到户,从而导致公司存在向客户收取水电费的情形,也是深圳地区 商业物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经核查,关于收取水电费的禁止性法律法规如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盗 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 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 费等额外费用。” 1、公司收取水电费行为不属于转供水电行为 根据公司与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规定, 双方确认的用电地域范围为:深圳市荣超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各个 物业项目的永久用电规划红线范围内。未经供电人同意,用电人不得 自行接入其他电源或向第三者转供电力。 根据公司与深圳市水务 (集团)有限公司已签订的 《深圳市城市 供排水合同》的规定,深圳市水务 (集团)有限公司根据 《供水合同 执行单》确定公司用水地点安装的生产及消防水表情况及范围。 实际业务中转供水电的行为定义为供水电部门为企业划定供水 电的相关区域范围,而企业将水电转供至非约定的相关区域。公司收 取水电费的行为仅限于物业项目的所属建筑区域内的客户,并未超出 与供水电部门约定的范围。因此,公司收取水电费行为不属于转供水 电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公司收取水电费行为不属于委托代收水电费的行为,没有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侨香诺园、荣超花园的客户用电由供电公司直接抄表到户并 收取费用,供水、供电单位未对公司其余各物业项目的最终用户实行 抄表到户。供水、供电单位与公司分别针对各个物业项目签署供水、 供电合同,直接向公司收取水电费。公司对供水、供电合同所约定的 用电、用水地域范围的最终用户收取水电费用。截至 目前,供水、供 电单位亦未委托公司代收水、电费。据此,公司不存在受供水、供电 单位委托代收水电费用的情形。公司收取水电费的行为不属于委托代 收水电费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公司收取的水电费标准经公示并备案,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 无违法违规的证明。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公司收取的水电费标准已经在经营 场所公示且在工商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或备案。备案信息 主要包括:公司 《物业资格证书》、《明码标价备案审批表》、《备案格 式样表》、《物业服务合同》。其中公司各物业项目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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