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草种子基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 农业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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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草种子基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 农业部

牧草种子基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牧草种子基地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搞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草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计投资[2002]642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和《全国牧草种子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验收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审查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对所建设的牧草种子基地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能否交付生产做出评价。 第三条 凡有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建设的全国牧草种子基地建设项目均适用本细则。 由各地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采取省级预验收与国家验收相结合的方式。省级计划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农业部畜牧业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计划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件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畜牧业司备案。 由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畜牧业司组织验收。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验收纪律,按照项目验收依据和程序,认真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草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国牧草种子基地建设2000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联合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及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农业部或各省批准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对调整方案的审批文件;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规划布局图、工程建设施工图、施工验收规范等。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技术标准依据是:《全国优良牧草种子生产技术要求(试行)》、《牧草种子检验中心(站)基本条件要求(试行)》及其他相关标准;根据牧草的生物学特性和种子生产特点,按种植年到验收当年应达到的产量和质量标准。 第三章 验收条件与内容 第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文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种子加工设备配套设施经负荷试验合格,运转正常并形成设计种子生产能力,生产的种子达到设计质量标准。 (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施工文件、图纸,各项建设合同及协议、项目实施技术报告;招投标、监理文件;年度实施总结、项目终期建设总结;各单项工程(设备、设施)质量合格文件(证明); 项目建设及运转、经营管理办法;基建财务(含账册、凭证、报表)管理档案,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工程项目全面审计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竣工文件、工程竣工布局图及其它有关资料。 (四)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建设单位应做好新增资产的清理和登记造册工作,按规定编制竣工决算。竣工决算须经由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经实施单位自验合格。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主要核查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主要检查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建设内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报批手续(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执行)。 (四)施工和设备情况。主要检查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记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考查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核查种子基地田间设施及种子加工设备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情况。 (五)种子质量检验工作是否进行,岗位人员培训是否落实。种子田面积落实和保有情况。 (六)竣工决算情况。主要核查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是否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七)档案资料情况。核查归档资料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三章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 (八)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核查验收的内容。 (九)工程项目及各单项工程建设单位自验结果或省级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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