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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四)
国际私法复习(四) 大连电大 佟欣秋 第十三章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各国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代位继承、继承权的丧失、继承的开始、继承权的放弃和恢复等不同的规定上。正因为有上述不同的法律规定,这才导致在涉外继承中法律冲突的经常发生。 ?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各国有关解决法定继承法律冲突的规则概括起来主要有: 1、同一制。 2、区别制。 3、产所在地法。 (三)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取了区别制。 (四)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关于遗嘱实质要件准据法的确定,各国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1、遗嘱实质要件依立遗嘱人的本国法。 2、遗嘱实质要件依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 3、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4、立遗嘱人在一定范围内指定所适用的法律。 ? (五)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从遗嘱本身的特性方面考虑,为尽可能保证遗嘱在方式上的有效性,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对遗嘱方式准据法的确定采取了灵活宽松的态度,从法律规范本身来看,多采用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来规定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六)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也称“绝产”,是指无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或者所有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的遗产。对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各国法律都规定归国家所有。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在法律适用上主要有以下作法: 1、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2、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3、适用继承准据法。 (七)关于继承的国际公约 1、《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61年制定并于1964年1月生效的。该公约的范围只涉及了遗嘱的方式,不包括遗嘱的内容。 依据公约的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规定的都认为有效: (1)行为地; (2)立遗嘱人本国法,包括立遗嘱时的本国法和遗嘱人死亡时的本国法; (3)遗嘱人住所地法,包括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和立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其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5)不动产所在地法,但仅限于与不动产有关的遗嘱。但是公约不得妨碍缔约国现在或将来的法律规则承认其它法律所规定的遗嘱。 2、《遗产的国际管理公约》 《遗产的国际管理公约》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了便于国际间对遗产的管理,于1973年10月制定的,但至今尚未生效。 3、《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88年10月制定的。该公约对其适用范围、适用法律采用“同一制”继承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作了规定。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此外,公约还对继承协议、区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一、理解以下概念的含义 1、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以内国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在内国能否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在何等程度上受到司法保护的状况。 2、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两国法院之间这种委托和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活动,统称司法协助。 3、领事代理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公民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领事代理制度为国际社会认可并体现在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双边条约中。 4、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个国家的法院起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园扣押或对其强制执行。 二、理解以下问题 1、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国民待遇制度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负于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诉讼方面一国民待遇是当今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制度。许多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 (二)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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