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技术规范-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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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技术规范-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附件一: 天津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权属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房屋权属档案,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档案,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登记中心)受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负责全市房屋权属档案的管理、监督。 市、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业务范围,负责房屋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事务。 第五条 市、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房屋权属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保护设施和管理设备,确保房屋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房屋权属档案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章 房屋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 房屋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是: (一)当事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提供的文件; (二)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中形成的审核表等工作记录; (三)房屋测绘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房屋权属登记文件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任何人不得将房屋权属登记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 第九条 归档的房屋权属登记文件资料,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表格填写清楚规范、图形清晰、声像资料能够正常使用,真实反映房屋权属及其变动的状况。 第十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归档的房屋权属登记文件资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第十一条 权属档案以一个地号为一个建档单位,以房屋所有权人为宗立卷。同一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同地点的房屋,应当分别立卷。 第十二条 房屋权属档案卷内文件排列,应当以房屋权属变化、权属文件形成时间先后及权属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第十三条 房屋权属档案应当实现电子化。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屋权属纸质档案通过扫描或拍照,转化为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 房屋权属档案入库后以地号顺序排列。暂时没有地号的,以街道、里巷、楼、院门号顺序排列。 第三章 房屋权属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 房屋权属档案应当保存于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并保持规定的温湿度,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光、防霉、防潮、防虫等“八防”,保证权属档案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使用密集架保管房屋权属档案,使用专用图柜保管地形图、地籍图等图纸资料。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和鉴定房屋权属档案。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因房屋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全部灭失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注销的房屋权属档案单独存放,永久保存。部分灭失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注销的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续订在原所有权卷后。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定期对《产权产籍管理系统》产生的电子文件进行备份、刻录光盘,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刻录的光盘提交市登记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 房屋权属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屋权属档案为社会服务。 房屋权属档案对外提供利用,实行便民、快捷、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档案利用是指对登记簿的公开查询和对房屋权属登记原始凭证的查询和复制。 第二十二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凭身份证明,并提供准确的房屋坐落或者房屋权属证书证号,可以申请查询登记簿;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登记簿的,还需要说明查询目的。能够提供准确的房屋坐落或者房屋权属证书证号的即视为利害关系人。 登记簿不能以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 查询登记簿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天津市房屋权属档案利用申请书》,标明查询内容和房屋坐落地点或权属证书证号,并提交身份证明。 (二)档案管理人员查看申请书填写内容,核对身份证明。 (三)档案管理人员查阅登记簿,有记载的打印登记簿信息,经复核无误后,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交予查询人。无登记记录的,打印无登记记录的证明并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交予查询人。 (四)按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房屋权属登记原始凭证按照以下范围提供查询: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本人或本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的原始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所承受房屋权属登记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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