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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指导教师评价暂行办法

研究生指导教师评价暂行办法 研究生指导教师(下称导师)队伍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水平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加强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强化导师岗位意识,激发和调动导师的积极性,进而优化导师队伍结构,形成合理的导师梯队,整体提高本所导师指导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的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导师遴选办法》等文件制定。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的评价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评价办法将有助于强化研究生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条 评价办法将重点对研究生导师责任心、指导水平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为创建研究生培养和科学研究有机结合的培养模式奠定基础,为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供动力。 第五条 评价办法将有助于促进优化本所合理的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形成。 第六条 评价办法将有助于促进我所的学科建设,起到以点带面、推动整体的作用。   第七条 评价办法将有助于强化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建立能上能下的导师岗位聘任制。 第三章 评价范围 第八条 评价范围包括本所在岗的研究生导师以及外单位挂靠本所招生的研究生导师。 第四章 评价时间和评价组织 第九条 成立由主管所长、研究生部和战略规划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研究生导师评价小组。评价小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评价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评价结果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评价按照年度进行,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时间定为每年度的8月份,首次评价自2010年起执行。 第四章 评价内容与要求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评价办法通过定量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定量评价主要是对导师在责任心、指导水平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的量化评价:主要包括制定培养计划、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研究单元内研究生学术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等方面。定量评价由研究生部组织专家对导师培养研究生的各个环节情况进行评价,具体指标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加分项:所培养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高质量的文章或取得相应重要的奖项时,在导师年度评价时给予相应的加分,具体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否决项:所培养的研究生具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者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时,研究生部将材料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是否保留导师资格。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其处理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按专业排序,对于连续两年没有招生的导师或由于硕博连读的原因不能培养完一届的研究生导师,也将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赋分排序。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的分类。评价分为四等: 优秀:总分大于或等于90分   良好: 总分大于或等于75分且小于90分   合格:总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小于75分   不合格:总分小于60分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的处理 1.凡评价为优秀的导师按期发放导师津贴,并作为今后评优和招生的主要依据。 2.凡评价为合格的导师按期发放导师津贴。 3.凡评价为不合格的导师,报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是否终止导师招生资格,终止导师招生资格如有未毕业研究生者,必须继续完成好指导工作,导师津贴及各项待遇保留至被指导最低年级研究生毕业之月;未指导研究生者,自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之月起停发导师津贴及各项待遇。以后如申请招收研究生,需重新参加导师资格遴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长春光机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及其分值 二级指标 及其分值 赋分办法 在研究生培养 方面的责任心、指导水平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基本分) [满分为100分] 培养环节 [50分] 制定培养计划情况[满分为10分] 研究生部检查赋分 研究生开题报告情况[满分为15分] 根据成绩归一法 研究单元内研究生学术交流情况[满分为10分] 研究生部检查赋分 研究生中期检查情况[满分为15分] 根据成绩归一法 培养质量 [50分] 所指导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情况[满分为20分] 根据影响因子和分专业归一法赋分 研究生学位论文审阅修改情况[满分为10分] 根据修改记录赋分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检测情况[满分为5分] 根据结果归一法赋分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情况[满分为10分] 根据评阅结果赋分 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满分为5分] 根据答辩结果赋分 附加内容 (附加分) [累计最高为20分] 所指导博士生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加20分/篇] 所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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