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石化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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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石化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JHBM307.006-2010 PAGE PAGE 1 吉林石化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依据中油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财务处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转让、贴现、到期委托收款等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业务部门负责审查收取、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客户的资信程度、转让手续及经办人身份。 第五条 除清收陈欠款外,银行承兑汇票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收取: 支付客户与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且信誉较好;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五大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或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的其他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背书连续,印章清晰,被背书人名称填写正确。 第六条 因清收陈欠款取得银行承兑汇票,须经公司法律事务处审查确认,方可办理入账手续。 因清收陈欠款取得商业承兑汇票,须经公司法律事务处审查确认、总部资金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入账手续。 第七条 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业务人员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人员必须取得并审核确认客户信誉保证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入账函、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入账承诺书,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查后转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二)业务人员应于收取承兑汇票的第一时间,将银行承兑上交财务部门并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任何业务人员不得将已收取并具备上交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私自保管。对由于延误银行承兑汇票入账时间造成的损失由相关人员承担。 (三)业务人员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谨防票据丢失、被抢、被骗等形成的风险。不论何种原因,在票据丧失后,应及时采取向出票行挂失、向法院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措施,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 第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后逐张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卡》,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台账》,并于当日将银行承兑汇票及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卡》报送公司财务处资金管理科。 第九条 除因清收陈欠款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外,财务部门应依据同期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及其他综合因素确定贴现息率,并自收到月份起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贴息计算表》,全额按月计算贴现息,不足月份按整月计算。 特殊情况不收取贴现息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条 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申请退款时,需在票据解付资金到户后办理退款。 第十一条 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视同现金管理,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须由出纳员保管。送交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经盘点后两人同时封存票据,办理银行代保管业务,并与银行做好交接手续。 (二)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人员不得保管预留印鉴。 (三)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管理岗位依据总部审批的付款明细向银行提出申请,两人同时到银行取回银行承兑汇票,并做好交接手续。 (四)出纳岗位按现金方式盘点库存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纳岗位外的人员与出纳岗位每周至少共同盘点库存银行承兑汇票一次,做到账实相符。 银行代保管承兑汇票,应由代保管业务经办人员以外人员每月盘点一次。 (五)票据保管人员变更,须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书面交接,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对外转让或贴现,在经中油股份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司与相关单位往来业务中涉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在首次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公司相关单位业务人员,必须要受让单位提供《关于指定专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函》,明确具体经办人员。 (二)在日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转付业务时,业务人员必须联系受让单位提供财务介绍信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审查符合规定后,交与财务部门。 (三)每月,财务处根据资金计划中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明细配备银行承兑汇票,在领取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要件完备、并进行账务处理后,由出纳员在背书栏内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并注明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时间,交与财务处相关经办人员。 (四)财务处相关经办人员根据付款明细,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与公司相关单位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在确认受让单位相关手续齐备的基础上,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受让单位指定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办人员。 (五)上述三个承兑汇票交接环节必须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台账,并记录票据要素,相关人员要在台账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发生特殊情况银行承兑汇票被退回,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退票手续,并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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