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pdfVIP

【2017年整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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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 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 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维 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 健康发展。 第四条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 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 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 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 -1- 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 第五条 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 (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 (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 (四)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 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 律组织、相关会管单位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 作机制。 第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 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 体系,优化监管执法环境,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 展,协同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八条 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 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2- 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派出机构检查、 核查相关事项或者出具监管意见的,派出机构应当提供协助。 第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下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一)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分支机构,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募基金托管人、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存管银行等机构; (四)公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 问、评价等服务机构;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私募基 金服务机构; (六)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七)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八)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 (九)股权众筹融资服务机构、融资者等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相关主体; (十)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十一)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3-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十条 检查的事项可以包括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治理情 况、内部控制、经营规范、执业活动等,具体检查事项由派出机 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予以确定。 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依法应当持 续符合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按规定对其持续符合法定条件的情 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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