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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处理中心管理办法
2012-2013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统保示范项目
调解处理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确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调解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调处中心”)的设立及顺利运行,根据《2012-2013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调处中心是为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专设,调解处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相关案件、处理保险索赔和管理统保赔付专项资金的常设机构。
调处中心的设立、规章和重大事项提交统保示范项目全国联合工作小组决定。调处中心成为独立法人机构之前,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其运营资金和业务的管理。
调处中心应按照2012年3月6日第一次联合工作会议备忘录要求,在本年度内完成注册。
第二章 调处中心设立
第一节 设立依据与原则
调处中心分两级设立,即全国调处中心和二级调处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全国调处中心设在北京,下设调解业务部、案件处理部、专家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机构管理部。
二级调处中心设置调解业务部、案件处理部。根据需要可设立专家管理部。
调处中心工作人员除主任可兼职外,其他为专职人员,由保险经纪公司、共保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协会推荐。
全国调处中心工作人员由全国联合工作小组审批任命。
二级调处中心工作人员经同级联合工作小组同意,由全国调处中心审批任命。
二级调处中心原则上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设立。命名方式为: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调解处理中心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加分中心,计划单列市则在所辖分中心后加该城市名称。
调解处理中心实行扁平化管理,全国调处中心直接管理各二级调解处理中心(会议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处中心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处工作,计划单列市调处中心负责本城市调处工作。
二级调处中心设立前,全国调处中心向相应城市委派调解处理专员(以下简称调处员),承担当地的案件调解处理工作。
第二节 全国调处中心
全国调处中心经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统保示范项目全国联合工作小组批准,2010年在北京正式成立,办公地点设在北京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三层。
第三节 二级调处中心设立程序
二级调处中心由对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行业协会和保险经纪公司三方组成筹备组,负责城市调处中心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完成如下工作:
一、统计当地保费规模、统保率、案件数量;
二、提出调处中心拟任职人员名单、与职务建议;
三、提出调处中心的人员编制;
四、选定调处中心的办公地点;
五、提出调处中心的预算报告;
六、全国调处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筹备工作完成后,筹备组向全国调处中心提交成立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成立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调解中心分中心申请报告;
二、分中心运营经费预算报告,内容包括:运营经费来源、费用预算、预算说明等。
第十二条 经全国调处中心审批同意后,二级调解处理中心开始运营。
一、任命中心负责人;
二、确定各部门工作人员;
三、配置办公设备;
四、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
五、全国调处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职责
第一节 调处中心
第十三条 调处中心负责统保示范项目的所有人伤事故及财产损失的调解处理。
第十四条 每次事故索赔或损失(估损)金额超过五万元时,交由事故鉴定委员会及时组织事故鉴定,并跟踪案件的全程处理。
第二节 调解业务部
第十五条 调解业务部负责参加统保示范项目旅行社与旅游者发生的保险纠纷调解与事故现场处理。
第十六条 调解业务部工作职责
全国调解处理中心调解业务部
负责重特大案件的及时报告和现场处理;
负责垫付、预付申请的审核、协调和落实;
协助垫付案件的专项资金返还;
负责纠纷调解和现场处理问题、技能研究;
负责调解领域培训和工作指导。
二级调解处理中心调解业务部
负责案件信息的及时报告;
现场查勘(调查、医疗核损)、协助旅行社进行事故处理;
(三)负责统保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垫付申请、保险人预付的协调和落实;
(四)协助旅行社处理保险纠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解;
(五)负责垫付款项的返还、垫付转预付工作;
(六)负责所辖区域调解工作管理;
(七)调处中心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案件处理部
第十七条 案件处理部负责统保示范项目案件的后续处理、案件信息管理和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案件处理部工作职责
全国调解处理中心案件处理部
制定和实施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效果的管理办法;
借助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案件处理过程管理;
指导全国各地重大、疑难案件处理;
负责超城市调处中心案件处理(含鉴定)权限案件的处理(含鉴定);
负责调处中心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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