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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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标准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发布日期:2014-02-13 阅读次数:481 (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与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除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之外的抽查活动。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环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除长江以外内河四级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沿海、沿江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500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码头)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其他建设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参照执行。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与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时必须同时提供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程序批复文件复印件;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资格证书(含监理证书与培训证书)复印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将现场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与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进行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填写《质量监督申请资料检查记录表》(格式见附件2)。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与相关资料20日之内,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及示例见附件3)。 对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理由,出具《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完整返还申请资料,并抄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符合申请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到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七条 ?《质量监督通知书》由项目质量监督组组织编写,并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发至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并明确组成人员,项目质量监督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二)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计划。 第八条??《质量监督通知书》发出后,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组织向参建单位进行现场质量监督交底,解读《质量监督通知书》主要内容。质量监督交底工作应当进行记录并及时归档。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期为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 第三章?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基本工作要求 第十条??中间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是掌握工程质量状况与参建单位的质量工作状况;纠正与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十一条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内容。 第十二条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质量薄弱环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根据对质量状况判定的需要,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 第十三条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飞行检查三种形式。 (一)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工程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与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综合督查应当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质量保证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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