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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吾技术学院组织规程-醒吾科技大学

醒吾學校財團法人 醒吾科技大學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人事027) 89年10月13日8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台(90)人(三)字函准予備查 94年6月13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0月25日94學年度第2次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人(三)字第0940156911號函准予備查 97年5月29日96學年度第2次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97年6月16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人(三)字第0970123569號函准予備查 101年7月6日第15屆100學年度第2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公立學校教職員延長服務。 第二十三條 教職員工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撫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並得由領受人出具同意書推一代表具領,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同一順序無人領受時,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 第二十四條 教職員工退休撫卹之給與,由本校每學期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教職員工退撫經費,提繳私校退撫會統籌管理與運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工任職年資,得併計已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其他私立學校未核給退休(職)金或資遣費之年資。惟曾任職未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學校者,其於基金成立(81年8月1日)前之任職年資,仍准採計。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 第二十六條 資遣人員自核定資遣生效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任本校任何職務。 第二十七條 教職員工於81年8月1日以後退休或85年10月4日以後資遣,由私校退撫會支付退休、資遣給與人員,再任本校職員工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資遣給與,自再任之月起年資重新計算,以不超過應核給之最高基數為限,以前退休資遣基數已達最高基數者不再發給,未達最高基數者,補足其差額。 第二十八條 教職員工在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前後年資應併同計算,按本辦法規定核計退休撫卹資遣所需經費由私校退撫會支付。惟修正前退休給與較修正後為高之部份,由本校籌措財源支應。       工友改任編制內教職員者,如改任當時未辦理工友退職,將來以教職員辦理退休時,其採計年資不足30年部份,得檢具工友之服務年資證明,另就其曾任工友之年資,以改任時之工友餉級為準,按辦理教職員退休時現職同等級工友所支工餉為標準核算退職金。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用未經教師審定、登記或檢定之不合格教師及未符私立學校職員加保資格表資格表所訂資格之職員,由本校自行籌措經費支給退休金、撫卹金、資遣金。 第三 十 條 請領退休撫卹金之權利,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5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計算。 第三十一條 遺族居住不能領受撫卹金地區者,得由本校核轉私校退撫會申請保留領卹權。 第三十二條 請領退休金、資遣金之權利或領受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及各種書表格式,悉依私校退撫會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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