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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铁建科[2007]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设立科学技术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设立,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登记,面向全社会开展科技奖励活动,为国家社会力量设奖的一部分,并接受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促进科技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速行业科技兴业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组织和个人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并遴选部分获奖项目推荐国家科技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保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技术中心技术委员会作为科学技术奖奖励的最高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办公室。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聘请评审委员会;审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为完善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从总公司技术中心专业委员和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由系统内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知名专家组成,一般设置50人,常设专业评审组7个,评审委员会三年聘请一次。
年度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由奖励办公室提出年度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方案,从评审委员会中选择评委,经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审批组成年度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2-20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十条 专业评审组:设立桥梁工程组、隧道及地下工程组、线路路基工程组、房建工程组、机械设备工程组、四电工程组、信息管理组。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设在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科技设计部,是科技奖励工作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分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的条件:关心行业科技发展,热心于科技奖励工作;熟悉本行业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向,并具备综合判断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的在职专家。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评选范围为土木工程行业研究、开发应用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和工业生产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的科技成果;集成创新的先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先进科技成果,以及与土木工程行业相关的管理科学、计算机软件以及劳动卫生保障、劳动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先进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 奖励条件:
(一)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试用一年以上,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工程技术等研究成果,必须是被使用部门采纳或得到有关部门肯定的。
(二)申请奖励的成果需通过鉴定或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及以上评审,且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专业发展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较高。鼓励科技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通过工法关键技术评审的成果可以申报三等奖。
(三)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必须在申报前做好协商工作,统一认定成果完成单位、主要研究人员名单及排列顺序。没有进行协商或有争议未解决的,不得申报奖励。完成单位和人员排名要与鉴定、评审证书一致。
第十五条 奖励等级
科学技术奖按照科技成果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成果转化情况、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综合评定奖励等级。
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
特等奖:具有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对提升企业技术水平作用巨大的科技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行业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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