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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外国电网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2-07-02   点击次数:  电网包括输电和配电两个环节,输电的主要功能是将电能从发电厂输送到远离发电厂的负荷中心,配电的主要功能是从输电环节接受电能并向用户进行配送。输配电网紧密相连,虽然在功能上有所区分,但却难以从资产上准确划分界面。  电网管理体制主要探讨的是输电和配电的组织形态。目前国际上的电网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两种模式:一是输配分开模式,即输电和配电分别由不同公司拥有和管理,不存在产权联系;二是输配一体化模式,即输电和配电在一个企业内部,可以是一个集团下的不同业务公司,也可以是企业内部的不同部门。  一、从改革的目的看电力市场化改革与电网管理体制的关系  纵观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国际电力市场化改革,各国电力改革的目的归根结底是通过建立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优化电网环节监管,提高电力工业运行效率,推动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  经济学界和各国政府在最初的改革方案设计和优化调整过程中,都充分认识并尊重电力行业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通过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引入竞争来获取改革的绝大部分收益,在输电和配电环节保持政府监管。  电网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在电网环节引入竞争是不现实和不经济的。电网在竞争市场中的基础作用主要体现在提供公平开放的物理平台,在市场化改革中的核心任务是为市场提供无歧视的准入和公平开放。  二、从国际经验看各国电网管理体制选择的一般规律  从各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实践看,输配电管理体制变革并不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必然选项,各国的电网管理体制选择受电网发展历史格局、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尤其是电力工业和电网发展等具体国情的影响,不存在统一模式。  各国电网管理体制的形成受多种因素影响,并不是国际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和重点。绝大多数国家的输配分开电网管理体制是历史格局的延续,是适应本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现实国情的客观选择,并不是电力改革的产物。例如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上世纪90年代以前电力行业由中央发电局(包括发电和输电)和12地区供电局构成,改革后形成了发电、输电、配电分环节设立公司的局面;在北欧、北美一些国家和地区,传统上存在市政供电企业负责本地区供电,改革后这些公司自然而然成为独立的配电公司,与输电公司独立;而日本、苏格兰和美国多数州仍保持输配一体化的格局。事实上,由于电力市场化改革实现输配分开的代表性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俄罗斯和澳大利亚的部分州,而最具代表性的俄罗斯在2012年5月出现了输配电企业重新整合的趋势。据此可见,在市场化改革中输配电业务并不存在分开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经济快速发展阶段,输配一体化管理是最优制度选择。输配是电力业务链上紧密联系的环节,输配电网具有很多共用系统和部门,在经济快速发展和电网快速扩张阶段,可以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运行有效减少输配电网间的协调、沟通成本,最大限度的提高电网建设运营效率。据统计,全球150个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中,有137个国家保持了输配一体化管理。  输配一体化通过在发电和售电侧引入竞争可以实现市场有效竞争。日本、法国、德国、韩国等发达国家和美加部分地区在电力市场化改革后仍然保持输配一体化。欧盟为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曾要求输电在2004年底与其他业务分离,以促进批发竞争和跨国交易,配电于2007年底与发电和售电分离出来,促进零售竞争。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由于法德等国的反对,欧盟第三能源法案规定在满足与发、售电环节有效独立的情况下,不再强制要求输电产权从其它业务中分离出来。日本在保持九大电力公司发输配售一体化的管理体制的同时,在发售侧引入独立发电企业(IPP)和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实现竞争,取得了服务质量提升、电价下降等明显效果,政府和用户等利益相关方满意度较高。  部分曾经主张输配分开的国家也在不断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韩国金融危机后在世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引导下制定了改革方案,要求韩国电力公社分阶段实施厂网分开、输配分开,2004年韩国政府在开展深入国际调研后,决定取消输配分开改革;加拿大安大略省1998年出台了新的电力法,要求原垂直一体化的加拿大第一水电公司(Hydro-one)拆分发电、输电、配电业务,1999年发电资产分离后,政府对实施输配分开的必要性进一步研究,认为输电和配电业务具有较强的协同效益,允许新的Hydro-one?公司保留输配一体化体制。之所以出现这种趋势,主要原因是输电和配电都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两项业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盈利模式、监管方式相同,通过一体化可以获得较强的协同效益。?  近期俄政府宣布将重归输配一体化,值得我国研究和深思。近期,俄罗斯政府表示,计划将跨区域的配电集团(MRSK)与俄联邦输电网公司(FGC)合并,组建集输电和配电一体化的国有电网公司。MRSK与FGC均是俄罗斯电力体制改革的产物。按照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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