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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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

浅谈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价值中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计税方式。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问题。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用会计的语言可表述为,将购货成本中的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税相配比。增值税直接进行税额的配比,为纳税提供便利,符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的要求。企业增值税会计的关键在于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亦即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确认的过程中完成配比。但是,这种配比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配比,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是指在会计分期假设下,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与费用(成本)的配比。税法上的配比虽说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相关,但与进项税额相关的是购货成本,而非销售成本。若为会计配比,配比后的余额应该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与销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额。 2、增值税会计对存货成本计量原则的影响问题。违背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从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应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显然缺乏可比性。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又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3、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缺乏可理解性。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本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了企业的负债,从而违背了报表揭示明晰性原则的要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其次,在利润表中,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或间接计入产品销售成本,使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等项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正常获利能力;再次,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尤其是未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 4、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违背重要性原则。增值税抵扣、减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信息,应当单独披露,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 二、具体操作中的应对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我国增值税实行“以票管税”,没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取得的扣税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在这里我们注意到两种核算方式,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价税进行了分离,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价税合一了,明显不符合会计的可比性原则。我们可以在这里引入增值税的费用概念,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相关费用科目进行归集,科目设置可以参考所得税的模式,“增值税费用”或是更合适的科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期末,我们可以更加直观的看到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大小,多大比率,更加清晰明了,便于理解。 2、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在2009年1月1日起,我国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率不变(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应该说此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为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应对目前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也没能解决会计处理上的问题,相对于改革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只是加大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范围,即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可以确认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在会计处理上没有新的规定,基本上参照企业外购货物的会计处理。 3、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注意,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现行的会计处理是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首先计算出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额,然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负担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实际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成本,贷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科目,按计算出的应转出的税金数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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