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近代宪法发展历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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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近代宪法发展历程

浅谈中国近代宪法发展历程摘 要:宪法,一国之根本大法,其地位居于所有法律之上,被誉为各法律之母法。在今天法制建设社会的重要时期,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宪法越来越受到公民的重视,因而对于宪法的研究也成为学者们的面临的重要问题。以史为鉴,是任何工作的一个重要的工作方法。因而,如何维护宪法,让目前的宪法作用真正得以发挥其效果,就需要我们去了解我国的宪法发展史,培养公民及政府的宪法意识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 关键词:中国近代;宪法发展史;宪法意识 一、宪法的概念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相关书籍记录有关宪法之类的词汇,但它们与近代宪法的意义有着很大的区别。如:《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管子·七法》 中的:“有一体之治,故能明号令,明宪法矣”,但这些宪法词语都是国家的人典章制度和普通法规。1908年,满清王朝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使用宪法一词。 西方最早的宪法来源于亚里士多德,其按照法律的性质与作用将其分为普通法律与宪法,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宪法在西方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是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的出现被现代学者广为认同为宪法的原型。对于宪法的概念,西方学者一般从以下宪法的几个特征来进行描述:(1)、宪法是关于国家的统治结构和统治组织及其活动原则的规定;(2)、宪法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制约;(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基础。 二、中国近代宪法的发展历程 (一)、晚清宪法发展时期 1840年,鸦片战争揭开中国屈辱近代史的序幕。这次战争以后,中国也开始学会了反思,学会了改变,不再以天朝上国而自居,而是转变思想积极寻找强国之路。中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专制传统的国度,从专制转化为民主,从皇帝专权转化为民权,经历了一个长期而艰难的历史过程。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提出学习西方的君主立宪制度,从政治体面出发,学习西方。制定宪法,施行宪政,提出了维新变法。梁启超对立宪表现出极大热情,他说:“若立宪政体,真可谓国家亿万年有道之长矣!即如今日英、美、德、日诸国吾敢保其自今以后,直至天荒地老,而国中必无内乱之忧也!” 戊戌变法的失败,使资产阶级革命派和群众认识到:民主不是靠乞求得到的,只有通过革命的道路,推翻封建君主专制,中国才能实现民主宪政。从此中国国内的立宪呼声愈来愈重。为了维护统治、缓和矛盾,1905年7月十六日,清政府派出了五大臣出国考察团,对立宪进行考察。1906年7、8月,出使各国考察的大臣先后回国。载泽,端方一连上了好几份奏折,大谈立宪之利,不利宪之害,恳请清廷宣布立宪。清政府被迫于1906年8月宣布所谓的“预备仿行立宪”,并于1908年9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以9年为立宪预备期限。 《钦定宪法大纲》是在“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原则下制定的。宪法大纲分为“君上大权”与”臣民权利和义务”两部分组成,前者十四条后者九条,前者明显高于后者。它是拟定宪法条文的原则或纲要,它本身不是宪法,没有法律效力且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二)、民国初期宪法时期 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为了追求民主与法治,在孙中山的领导之下,临时政府制定了临时约法。临时约法草案经参议院通过,同年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 临时约法共七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附则)56条。主要内容有主权在民、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和领土问题四方面: 1、主权在民 主权是指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物的权力,对内具有高度的统治权,对外具有独立权,它事关一个国家的尊严。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2、三权分立 临时约法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和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是立法机关,由议长和参议员组成。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是行政机关,国务员即国务总理及各总长,辅佐临时大总统行使政权并代负其责任,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草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都要有国务员的副署。法院是司法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法官组成,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法官在职期间不得减俸或转职且非依法律不得解职。 3、责任内阁制 临时约法规定,民国临时政府设国务院,由国务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即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执行中央政务负实际的责任,而临时大总统则仅为国家元首。它同时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 (三)、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宪法 1、辛亥革命失败后台,中国进入了北洋军阀反动政府的统治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军阀割据连年混战,先后出现了几部宪法性文件,其中包括191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通称“天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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