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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贵港消防网 发表日期:2004年12月7日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29-96 制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经建设部1996年7月22日以建标[1996]429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电厂和变电所防火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长春市人民大街118号,邮政编码 130021),并抄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力工业部 1996年7月 目 次 1 总 则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3 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4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4.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4.2 其他厂房的安全疏散 4.3 建筑构造 5 发电厂工艺系统 5.1 运煤系统 5.2 锅炉煤粉系统 5.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5.4 汽轮发电机 5.5 辅助设备 5.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5.7 电缆及电缆敷设 5.8 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 6 发电厂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 6.1 一般规定 6.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6.3 室内消防给水 6.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6.5 固定灭火装置 6.6 消防水泵房 6.7 消防车 6.8 消防排水 7 发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1 采 暖 7.2 空气调节 7.3 电气设备间通风 7.4 油系统通风 7.5 其他建筑通风 8 发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8.1 消防供电 8.2 照 明 8.3 消防控制 9 变 电 所 9.1 变电所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9.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9.3 电缆及电缆敷设 9.4 主要生产建(构)筑物 9.5 消防给水 9.6 消防供电及照明 1 总 则 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制订的目的、方针、原则和指导思想。 我国的发电厂与变电所火灾事故自1969年11月至1985年6月的15年间,在比较大的多起火灾中,发电厂的火灾占87.9%,变电所的火灾占12.1%。发电厂的火灾事故率在整个电力系统中占主要地位。而发电厂和变电所发生火灾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很大,直接影响了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因此,为了确保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建设和安全运行,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好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是必要的。 在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中,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机组发电厂和不同电压等级及变压器容量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发电厂从3MW至600MW机组的范围较大,变电所从35kV至500kV的电压范围也较大,发电厂发生火灾的主要部位是在电气设备、电缆和油系统,变电所发生火灾的主要部位是在变压器等地方。因此,做好以上部位的防火设计对保障发电厂的变电所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但对于不同发电机组的发电厂和不同电压等级的变电所需根据其容量大小,所处环境的重要程度和一旦发生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综合分析,做出适当的防火设施设计标准。做到既技术先进,又经济合理。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发电厂的防火设计和新建地上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对于发电厂的改建工程和变电所的扩建、改建工程,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应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是否参照新建、扩建的发电厂和新建的变电所进行防火设计。 1.0.3 本条规定了发电厂和变电所有关消防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的采用原则。防火设计涉及法律,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一定要慎重而积极,必须具备实践总结和科学试验的基础。 在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中,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工程设计中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和蔓延。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发电厂的防火设计标准应从技术、经济两方面出发,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切实做到既促进生产,保障安全,又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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