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和其规制文献综述第四小组徐丹丹.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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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及其规制文献综述摘要:恶意诉讼是指为达不正当目的,当事人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故意提起诉讼,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侵权行为。本文是在参考众多文献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恶意诉讼的概念、产生原因、国外和国内立法现状的比较以及规制措施等多方面进行评论写成的一篇科学性论文。关键词:恶意诉讼;产生原因;立法现状比较;规制一、恶意诉讼产生的背景原因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迅速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很多滥用诉讼程序来满足自身利益的准求,于是出现了很多恶意诉讼,大大浪费了国家的诉讼资源,成为社会发展的巨大隐患。目前国内通说认为有以下主要原因:1.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首先,现行法律对潜在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不到位,恶意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将诉讼引入实质审判程序。其次,现行法律对既成恶意诉讼行为追究、惩戒不力,司法救济不够完善。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及时不支持恶意诉讼者的诉讼请求并判其败诉,依照“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恶意诉讼者顶多承担为数不多的诉讼费用而已,这种极轻的惩罚根本无法对恶意诉讼起到惩罚的作用。2.诚信原则的缺位及不法目的的驱动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诚信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绝大多数人都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诚待人,守法意识逐渐得到加强。但我们也不能忽视这其中的一小部分人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他们的价值观、利益观发生了一些变化甚至扭曲,利益至上成为他们的价值追求。为了自己的私利,他们不惜借助恶意诉讼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上。3.监督制度的缺失我国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只是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法院就可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纠纷。正视因为这种审查方式,使得恶意诉讼人提起恶意诉讼,损害他人权益并且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二、恶意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一词来源于英美法上的概念。在英美法上,最早的恶意诉讼是“malicious prosecution”[1]。后来英美法上出现的恶意民事诉讼[2],以及滥用程序[3]等,虽不能被恶意刑事告发的概念所涵盖,却均是以恶意刑事告发制度为母体发展而来。这三种诉讼在英美法上有一个总的称谓,为“misuse of legal process”,其中文翻译即采用了“恶意诉讼”这一词汇。在中国,有关恶意诉讼的定义和概念,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其认识相当不一致,一些论述将恶意诉讼等同于滥用诉讼权利,一些则认为恶意诉讼就是虚假诉讼。观点之间是存在相当差异的,在这里选择其中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阐述。王利明教授在其提交的民法典草案第1863条第1款提出:“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损失,是指恶意诉讼的被告在诉讼中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因诉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相关的财产损失。”杨立新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对方在诉讼中遭受损失。汤维建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无根据之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通过对以上观点的辨析和总结,我们认为“恶意诉讼”这个概念中,重点在“恶意”,所以首先需要强调恶意诉讼的的不正当性,其次,需要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恶意。所以,我们最后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其诉讼目的的不正当性,仍诉请保护,致不当诉讼发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恶意诉讼的类型国内目前对恶意诉讼的类型划分也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两种观点的类型。叶铭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有三种类型,分别是:1.欺诈型诉讼。在欺诈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事先串通,做好了一切符合诉讼形式要求的表面工作。因此,法院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对证据漏洞的审查也较为困难。从司法制度的角度来看,是指当事人严重蔑视法律威严,企图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通过诉讼实施违法行为。实际上,在他们的诉讼中根本就不存在原告和被告,他们的官司只不过是为了不择手段达到目的而上演的一场闹剧。从诉讼经济的角度来看,此类案件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威信,降低了办案效率,浪费了办案资源,影响了对其他案件的判决,严重阻碍了社会进步。2.骚扰型诉讼。有学者将恶意诉讼的其中一种类型界定为琐碎型、骚扰型诉讼。但叶明教授认为,琐碎型诉讼与骚扰型诉讼有很大差别,并且琐碎型诉讼不应当被划归为恶意诉讼。那些以恶意提起琐碎型诉讼的方式来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司法运行的诉讼,应当属于骚扰型诉讼。3.拖延型诉讼。拖延型诉讼常常涉及农民工维权、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等案件[4]。在这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公司企业这种经济力量比较强大的主体,而另一方当事人由于缺乏经济实力、人脉关系和法律知识,虽然起诉了,但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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