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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食具容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
(一)任务来源
本项目(项目编号为Q-361)受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的委托,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2007-2008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食标发(2007)44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于2007年3月13日-14日召开了全国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卫生标准修订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由上海食品药品监督所担任《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后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食具容器》)的主要起草单位,组织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潮安县不锈钢行业协会、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关不锈钢食具容器监督、检验、生产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组成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按修订计划,首先进行了必要的、广泛的调研工作,搜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对其进行分析对照,确定了标准的起草方案。在2008年1月21日在杭州召开了全国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卫生标准修订第二次工作会议上,通过反复研究讨论,确定了标准修订的范围、技术要求及相关试验方法等主要内容。起草小组通过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编写通用要求,结合大量的试验验证结果,起草了《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将征求意见稿发往监督机构、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等28家有关单位。对上述单位提出意见的汇总及处理情况详见《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反馈结果基本同意本次修订结果,无重大分歧意见。根据修改意见,起草小组对标准进行了适当修改,形成了送审稿,并根据食品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的初审和终审意见,于2009年2月形成了《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报批稿)。2010年3月,起草小组又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关于要求上报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通知》(食标秘发[2010]8号)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格式调整,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食具容器》(送审稿)。2010年7月,起草小组又根据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相关产品分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最终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食具容器》(报批稿)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郑雷军、顾振华、陈蓉芳,均来自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主要承担了以下工作:查询收集该标准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标准,确定标准修订范围及技术指标,采样并收集整理分析有关指标项目检测数据,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并收集汇总反馈意见,起草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相关规章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修改,GB/T 5009.81《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56《 食品用包装材料及其制品的浸泡试验方法通则》和GB/T 20878《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等有关标准均作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不锈钢牌号等与以上标准没有矛盾。
本着新标准尽量与国际和国外发达国家接轨的原则,起草小组查阅了大量的国际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目前,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以及美国(21 CFR)和日本相关标准均没有对不锈钢食具容器及类似产品作出相应的有害物质迁移量的有关限量要求;欧盟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法规(EC1935/2004)仅对食品接触材料的有关卫生要求作出了笼统的框架性规定,对不锈钢食具容器没有特定的欧盟统一要求,但可以参照其他欧盟成员国已制定的有关要求。《德国食品与日用品法》(Lebensmittel- und Futtermittelgesetzbuches, LFGB)规定,与食品接触的产品、合成材和各种原物料必须通过安全测试。LFGB法规没有明确测试要求,相关要求由德国联邦风险评估协会(BfR: Bundesinstitut fur Risikobewertung)制定。BfR规范了LFGB的要求与检测条件,并对有害物质(铅、镉、铬、镍等)的迁移量作了限量要求,限值分别为:Cr:0.4mg/dm2、Ni:0.1mg/dm2、Pb:0.01mg/dm2、Cd:0.005mg/dm2;而砷和锑未作规定。我国出口欧洲市场的产品,基本上依据这一限量值。为了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同时也适合我国国情及行业现状,本标准的修订尽量采用欧盟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使新标准更加先进、全面、合理,确保消费者健康,并推动我国不锈钢食具容器行业进一步发展、走向国际先进行列。本修订标准与原标准、国际国外标准的比较详见表1
四、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
本标准的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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