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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下开采矿山非煤储量动态监测指引
江苏省地下开采矿山(非煤)
储量动态监测指南
1 总则
1.1 前言
为建立健全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加强矿山储量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202号),结合我省地下开采矿山储量监测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矿山企业和地质测量机构开展江苏省境内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矿山储量年报的编制、审查和验收。
1.2.2 本指南要求不替代矿产地质勘查、矿山生产地质勘查及储量核实技术要求。
1.3 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基本要求
1.3.1 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应以经过评审、备案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储量检测报告或上一年经审查验收的矿山储量年报为基础。对于资源储量家底不清的矿山,需由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做地质工作,核实矿山资源储量,履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手续。
1.3.2 地质测量工作应由具有矿山地质测量资质的地测机构进行。矿山企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选择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双方签订并严格履行地质测量工作合同。
1.3.3 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矿山开采、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编写矿山储量年报。
1.3.4 矿山储量年报内容包括:矿山累计查明和保有资源储量;当年开采和损失的资源储量;当年勘查、估算变化的资源储量;矿石质量的变化情况;当年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下一年拟开采动用资源储量等
1.3.5 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当矿山形成的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资源储量相对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时,矿山企业需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变更矿山储量登记统计库数据。
1.3.6 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资源储量相对误差计算以采准矿量为基数,一般允许范围如下:
a)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可采储量(111)的相对误差:10%;
b)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预可采储量(122)的相对误差:20%;
c)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推断资源量(333×开采系数)的相对误差:30~40%。
1.3.7 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应采用地质、测绘、资源储量估算等方面先进技术,鼓励矿山利用计算机技术和国土资源部认定的软件进行矿山生产及资源储量的管理。
2 引用标准或技术规范
(GB/T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T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国土资发[2007]26号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有关矿种的地质勘查规范
3 技术方法与质量要求
3.1 资料收集与整理
3.1.1 收集被监测矿山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上一年度通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验收的矿山储量年报及附图、附表(包括电子文档)、截止报告编制期的采掘工程平面图;收集必威体育精装版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生产勘查资料、采选资料以及各类样品的采样位置和分析测试结果。
3.1.2 收集经年度审核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1.3 收集动用工作面基本情况,包括工作面编号原则,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工作面回采起止时间。注明工作面名称,地面位置,地面标高,井下位置(所属采区),工作面标高,工作面走向长,倾斜长,斜面积等。
3.1.4 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对其质量和可利用情况要进行分析评价,重要的还要进行核实。
3.2 地质测量内容与要求
3.2.1 为保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的真实可靠,地质测量机构应下矿井进行实地调查与测量,在井下对工作面位置(含采空区、压覆区等)、矿山地质测量点、开采厚度、矿层厚度等进行检测。
3.2.2 矿区地形地质图修测: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要求采用全仪器法实测,精度满足相关测量规范要求。
3.2.3 采、探工程地质编录:对当年新增采、探矿坑道、占孔等工程均应进行地质编录,研究矿区地质特征和矿体特征及其变化。
3.3 井下采区测量与精度
3.3.1 采、探工程测量:包括当年采矿、探矿巷道,探矿占孔等,要求采用全仪器法进行。
3.3.2 开采(采空)范围测量:对当年开采(采空)范围进行测量,包括各中段开采(采空)平面范围、面积,开采(采空区)高度,应用仪器法或半仪器法实测。
3.3.3 各种测量原始记录、成果表、图纸等资料按照统一格式进行编录造册,建立矿山测量台帐;
3.3.3 井下采区的测量精度应满足相关测量规范要求。
3.4 编录与采样
3.4.1 采、探工程地质编录:矿山企业应对当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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