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矿权出让纠纷典型案例剖析.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四采矿权出让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四 矿权出让类典型案例精选 案例一: 采矿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储量不实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案 情】   2003年10月,安徽省舒城县上七里河园艺场砂石矿采矿权公开挂牌出让。出让时表明,资源可采量为130万吨。同年11月11日,安徽省舒城县路通建材有限公司(简称路通公司)以1350万元的报价竞得该宗砂石矿的采矿权。之后,该公司就出让公告中的税收、储量等4个问题致函舒城县政府,该县政府于11月18日以舒政秘(2003)111号文明确保证路通公司130万吨黄砂的开采量。11月20日,舒城县国土资源局(甲方)与路通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采矿权出让合同》。同年12月2日,路通公司取得了342450310021号采矿许可证。   路通公司投产后不久发现,该砂石矿所在地的耕作层厚度远大于合同标明的0.5米,可采砂量也小于出让合同所标明的90%以上。2006年6月5日,路通公司认为上七里河园砂矿资源已枯竭,停止开采。砂石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路通公司共计开采黄砂为547210吨。   路通公司认为,本宗矿产出让量与实际储量相差巨大,且土层厚度、水分、泥土、砾石的含量均超过了合同的约定,舒城县政府、舒城县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严重违约,并已给路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以舒城县政府、舒城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以安徽省某地质队(2003年6月,舒城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某地质队对舒城县上七里河园艺场砂石矿资源进行地质勘查,要求初步查明砂石矿的质量和可用资源量。某地质队的勘查结果表明,砂石矿资源量为156.45万吨,但因周边靠近居民点,故实际可采量可能小于提供的资源量)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舒城县政府认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则认为应由某地质队承担责任。 【判决】 一审判决: 解除路通公司与舒城县国土资源局所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 二、舒城县政府及舒城县国土资源局赔偿路通公司直接损失559.89万元; 三、某地质队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驳回路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路通公司、舒城县政府和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均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撤销了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六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维持了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并依法判决舒城县人民政府、舒城县国土资源局赔偿安徽省舒城路通建材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884万余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采矿权纠纷案,案件虽然不是特别复杂,但其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值得业内人士思考,下面就所涉及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一、舒城县政府本案适格主体?   在本案中,《采矿权出让合同》系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和路通公司之间签订,故其双方受该合同的约束毋庸置疑。然而,舒城县政府是否是本案的采矿权出让方,这是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在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定舒城县政府虽然不是出让合同的签订主体,但其在合同签订前对相关问题的承诺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均是以出让方的身份实施的,故可认定舒城县政府与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共同为本案采矿权的出让方,并最终判令该县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共同向路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舒城县政府是矿产资源的管理人,矿产资源的转让必须经过舒城县政府的批准同意县政府是本案采矿权的出让方之一。舒城县国土资源局系代表舒城县政府管理矿产资源的职能部门,采矿权的挂牌出让均需经舒城县政府批准,由舒城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 二、国土资源局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在本案中,路通公司认为:该宗采矿权的挂牌公告、舒城县政府的相关答复意见及最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均明确,可开采资源量为130万吨,而实际上,路通公司在开踩采547210吨后就发现该矿资源已经枯竭。基于此,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但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则认为:其出让的是采矿权,不负有对矿产资源的储量资料承担责任的义务,且其并未对砂石矿的开发风险作出任何承诺,故经营风险应由路通公司自身承担责任   众所周知,采矿权出让底价确定的前提条件就是储量的多少,路通公司之所以愿意以1350万元最后取得该砂矿的采矿权,其最终看重的是130万吨可开采的砂石矿资源,所以说本案中的砂石矿储量和采矿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采矿权出让人舒城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其出让的是采矿权,不负有对矿产资源的储量资料承担责任的义务,且其并未对砂石矿的开发风险作出任何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案 情】 2007年9月15日,市国土局发出公告,并予以公示,对包括位于济源市克井镇采矿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后张刘栓以665000元竞标成功,于2007年10月22日与市国土局签订了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规定张刘栓需向市国土局交付履约定金。该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经河南省济源市金天公证处现场

文档评论(0)

shenlan11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