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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彩章律师、武孝晨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以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3年4月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3年5月3 日
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3 年4 月11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2013 年第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
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3 日14:30在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楼多功
能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
年5月3 日9 :30-11:30,13 :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2 日15:00-2013年5月3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志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109,48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1% 。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97,4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02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3% 。
本次会议前独立董事于2013年4月26 日至2013年4月28 日公开征集投票权,会
议时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
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
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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