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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继续有效并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目 录 1-1.《崇明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县重点开发地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崇府发〔2010〕80号) 1-2.《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县促进就业工作责任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崇府发〔2009〕125号) 1-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崇明县老毛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崇府发〔2008〕57号) 1-4.《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崇明县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崇府发〔2008〕58号) 1-5.《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指导意见》(崇府发〔2009〕194号) 1-6.《崇明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关于崇明县优抚对象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崇府发〔1991〕66号) 1-7.《崇明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县优抚对象优待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崇府发〔1993〕301号) 1-8.《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崇府发〔2007〕115号) 1-9.《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房地局、县建委、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批复》(崇府发〔2004〕45号) 1-10.《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房地局、县建委、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区域类别划分的请示的批复》(崇府发〔2005〕65号) 1-1 崇明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本县重点开发地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0年6月2日崇府发〔2010〕80号文发布,根据2015年6月5日《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县重点开发地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县重点开发地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县重点开发地区的就业工作,现就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崇明森林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崇明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陈家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等六个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就业保障工作责任制度,确保重点开发地区就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把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六个单位纳入本县就业工作责任体系,列为就业工作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就业工作的责任人。县政府对六个单位下达就业工作指标并实行绩效考核。各单位应建立工作制度,设立工作机构,指定工作人员,健全就业保障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本单位就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全面完成就业保障工作任务。 二、实行就业岗位信息分析报告制度,推进重点开发地区就业岗位的开发利用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发展工作定位,积极开发建设项目,引进落户企业,增加就业岗位。 建立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制度。在新项目立项时,各单位对该项目用工需求情况做好调查分析,掌握该项目所需的用工总量、职业(工种)结构和劳动者岗位要求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将这些信息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实行新增就业月报和招聘信息月报制度。为及时了解掌握岗位需求情况和新增就业指标完成情况,各单位应逐月将新增就业人数和本单位内企业招聘信息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与各单位联系会商制度。县政府职能部门应定期与各单位会商重点开发地区的就业保障工作,相互交流情况,商议重要事项,协力推进就业岗位的开发利用。 三、职能部门加强指导与服务,为重点开发地区就业保障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县发展改革委、经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旅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级服务机构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对重点开发地区就业保障的指导、服务工作。 (一)宣传贯彻市、县促进就业政策。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各单位,以发放资料、现场咨询、业务培训等方式,向企业宣传市、县促进就业政策。研究完善对本县重点开发地区的促进就业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及各单位共同做好促进就业政策的兑现工作。 (二)加强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切实做好重点开发地区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工作,及时发布各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信息,向各单位及企业提供适用劳动力资源信息,适时举办现场招聘活动,提高职介成功率。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应协同做好重点开发地区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积极发展适合重点开发地区企业劳动力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合理设置培训工种,开展储备培训和定向培训,搭建职业技术学校、培训学校与重点开发地区之间的职业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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