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初稿).docVIP

重庆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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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初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增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技术咨询、技术审查等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落实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0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3号)等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是指对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阶段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进行的评价。工程规划、设计变更报告等其他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审查审批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重庆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并负责发布质量评价结果;审查单位(机构)具体负责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项目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对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成果质量负责。 第五条 项目技术审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现行有关勘察设计技术标准等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包括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符合性评价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技术性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 符合性评价是审查单位(机构)对成果编制单位资质、勘察设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成果的完整性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条 技术性评价是审查单位(机构)对成果的基础资料、设计依据、设计内容和工作深度等是否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价,提出技术评价意见。 第九条 符合性评价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由审查单位(机构)对评价内容逐项审核,进行评价(见附表1)。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承担单位的勘察设计资质是否满足要求; 2.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 3.相应阶段必需的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移民安置规划等专题报告是否齐全; 4.相应阶段报告成果内容是否按编制规程要求编制完整。 以上评价内容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符合性评价结论为“不符合”。评价结论为不符合的项目,不得进入审查程序,退回报送单位重新进行勘察设计;评价结论为符合的项目进入审查程序,由评审专家分专业进行技术性评价。 第十条 技术性评价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由评审专家对评价内容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程度进行赋分评价(见附表2~7)。评审专家对本专业的内容进行赋分,审查单位(机构)在评审专家赋分的基础上,确定评价结论。 技术性评价要严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关,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资料和基础工作、工程任务和规模分析论证、工程布局、工程方案比较论证、分析计算和结构设计、生态环境影响论证、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 技术性评价评价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60~8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对于关键内容评为不合格的项目,不论综合得分多少,评价结论均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审查单位(机构)应每季度末将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结论上报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水利局进行汇总并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对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被评价为不符合或不合格的勘察设计单位,重庆市水利局将约谈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前期工作成果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提出限制服务范围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技术性评价为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3个月内不安排复审。 第十四条 对强行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改变论证结果,影响项目科学性,或者报送的前期工作质量较差,一年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出现成果质量评价为不符合或不合格的项目所属区县(自治县),调减项目前期工作补助资金并限制该区县(自治县)的项目审查安排。 第十五条 重庆市水利局建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档案,并将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评优、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员职称评定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附表1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符合性评价表 附表2 中型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赋分表 附表3 中型水库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赋分表 附表4 小(1)型水库工程初步设计(代可研)阶段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赋分表 附表5 防洪护岸工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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