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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和法律风险

浅析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和法律风险 时间:2011-7-21 10:56:33 作者:贺吉友 来源: 鼎圣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人应当承担未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损失;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不能代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已经(或者可能)取得的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收缴。 【案情介绍】2001年10月甲集团公司总承包了一项目施工工程。2001年11月,个人乙借用丙建筑公司的资质以丙建筑公司的名义与甲集团公司项目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承包工程施工。2001年12月,个人乙与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该工程施工任务,并约定个人乙向丙缴纳1%的管理费,工程债权债务全部由个人乙享有和承担。随后乙组织工人、机械设备和资金进场施工,丙公司未参与任何工程管理。甲集团公司将该工程的全部工程款未通过丙建筑公司账户而直接支付给了个人乙。2005年5月 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甲集团公司尚欠个人乙工程款未付。2008年1月个人乙与甲集团公司项目部进行了工程决算,甲集团公司尚欠个人乙工程款110万元未付。个人乙多次向甲集团公司追讨工程款未果。于是,2009年个人乙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甲集团公司和丙建筑公司,要求连带支付工程款1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1、个人乙不是分包合同主体,是否可以起诉甲集团公司? 2、分包合同和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无效? 3、甲集团公司是否该承担未付工程款的利息? 本案纠纷中,个人乙是实际施工人 ,其工程款权益是否该保护,如何保护?结合本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谈谈建筑工程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的 权益救济途径和法律风险。 一、挂靠施工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主体概念分为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第三人、分包单位、施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禁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承揽工程。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一、工程施工后,施工人的劳动已融于建设工程中,即使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也无法适用《合同法》互为返还财产的规定。第二、建筑业属劳动密集型行业,解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实际施工人如果拿不到工程款,将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最终损害的还是农民工的劳动利益。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义务已由实际施工人代为实际履行,实际施工人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义务。 为此,如何保护实际施工人已付出的劳动?实际施工人享有何种权利,又负有何种义务?工程发包人和挂靠单位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其权利又怎样保护?这些问题都是我国现实建设工程施工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和困惑。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群体,为了保护农民工劳动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解释》),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新创设的一个法律概念,并赋予了其新的法律地位。 二、实际施工人的种类。 《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就是指的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具体而言实际施工人包括五类:第一、转包的承包人;第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第三、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第四、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但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除外;第四、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第五、建设工程必须进 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此,实际施工人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法人。结合案例 三、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在本条文中表述的是“工程价款”,而不是“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义务已由实际施工人代为实际履行,实际施工人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义务,因此,实际施工人享有以下权利,但也有一定限制。 1、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2、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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