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香洲区新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珠海政府.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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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香洲区新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珠海政府

珠海市香洲区新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珠海市香洲区新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举办者个人出资、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 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机构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助人自助,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致力于促 进城市发展,助力社区发展,协助新市民融入,激发市民潜能,提高 民生福祉,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香洲区民政局;本单位 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珠海市香洲区业务相关指导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45号 名都大厦1120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李剑峰。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10000 元;出资者:李剑峰, 金额:人民币 10000元整 。 第九条 本单位开展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为弱势群体和居 民提供专业社工服务;开展社工课题研究、宣传和学术交流活动;提 供咨询、督导等各类社会工作管理咨询服务;承接政府/企业有关部 门委托的社工服务项目和其它任务。 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一)接受委托,管理社会服务机构或运作社会服务项目; (二)向各类社区和社会工作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派驻社会工作 专业人员,提供社会工作专业咨询、培训、督导、策划及评估等服务; (三)为普通社区和特定社区提供社区发展项目策划及服务、社 区社会工作项目策划及服务; (四)为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专业的 社会工作服务; (五)开展社会工作方面的教育培训服务,包括 “拓展训练”; (六)用个案社会工作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提供心理咨询; (七)承接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各类调查研究课题及论著撰写; (八)针对企业开展团队建设、企业文化、新员工成长计划、情 绪疏导等服务; (九)单独或同境内外其他有关合法机构一起,开展社会工作、 社会服务方面的各类公益活动,比如济困救灾、开展社区邻里互助活 动、组织境内外青少年互访或考察社工教育机构或社工实务机构、举 办社工方面的讲座或学术会议、为社会弱势群体维权、保护环境和自 然资源等。 其中 (四)至 (八)项是本单位重点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 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机构总干事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机 构副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 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 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 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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