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医保实施细则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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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医保实施细则2

重庆医科大学关于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 根据重庆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09】185号)文件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重庆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基本原则 坚持学生自愿参保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学生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重庆医科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留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 (一)筹资标准: 1、一档:个人缴纳50元/人·年。 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度残疾(一、二级)等困难学生只须缴纳10元/人·年。 2、二档:个人缴纳120元/人·年,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度残疾(一、二级)等困难学生只须缴纳60元/人·年。 (二)参保缴费 1、按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下一学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学生于本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按本办法享受渝中区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 2、凡符合条件的参保学生,每年9月1日起,由学生本人到财务处缴纳参保费用,缴费收据原件由学生本人保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度残疾(一、二级)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交学办汇总、审核、登记后,由学办统一交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大公馆分院综合办公室医保管理员处审核并留档备查。 3、参保对象自愿选择一档或二档参保。 4、在每年的缴费期内缴纳本年度参保费用,逾期未缴,视为保险中断,于本年9月1日开始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途不再办理补缴手续,需在次年的缴费期间(9月1日至9月30日)重新办理参保手续,重新参保后,于次年的9月1日开始享受保险待遇。 5、当年毕业的参保学生,享受学生居民医疗保险有效时间截止至当年8月31号。 四、就医管理 (一)日常就医管理 1、我校学生门诊定点医院是:1.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手工报销);2.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大公馆分院,刷卡直接报销(包括校本部门诊部、大公馆分院)。 2、住院定点医院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大公馆分院。在校外医院就医需经大公馆医院出具转诊证明。若突发疾病需要在校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与社区医疗中心综合办公室医保管理员联系(电68823284)。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3、学生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险就医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不予报销当年医疗费用。 (二)休学、退学产生的医疗费用管理 1、学生休学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参保费用的休学者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支付。休学者离校前须到社区医疗中心综合办公室医保管理员处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支付,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不予退还,可转为渝中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参保年限视为新参保)。 五、参保学生享受待遇: (一) 报销比例 对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1、普通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只支付发生在重庆医科大学大公馆医院(包括校本部门诊部、大公馆医院)就诊产生的费用,报销金额参照当年重庆市人社局发布的文件规定。 2、住院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一档 二档 起付线 一级(包括校医院) 100元/次 二级 300元/次 三级 600元/次 报销比例 一级(包括校医院) 80%/次 85%/次 二级 70%/次 75%/次 三级 60%/次 65%/次 个人全年报销限额 40000元 50000元 注: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自第二次起,每次起付线下降10% 3、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病 种(5种) 定点医疗 机构级别 报销比例 一档 二档 高血压、糖尿病(1、2型)、病、结核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 一级(包括校医院) 80%/次 85%/次 二级 70%/次 75%/次 三级 60%/次 65%/次 说明:个人全年报销限额为一档2000元;二档2400元(含普通门诊限额)。 4、重大疾病门诊及住院待遇: 病 种(5种) 定点医疗 机构级别 报销比例 一档 二档 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一级(包括校医院) 80%/次 85%/次 二级 70%/次 75%/次 三级 60%/次 65%/次 说明:全年住院只需一次起付线,起付线金额同上。个人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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