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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标的与请求权竞合课件
诉讼标的与请求权竞合 参考书目 1、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 2、段厚省《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研究》 3、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 4、杨建华 《民事诉讼法论文(下)》 5、江伟段厚省《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关系重述》 6、知网文献、、、、、、 一、开宗明义 我们知道,在现代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之间,有着这样一个过渡:实体法上的基础权利——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法上的请求权主张(诉讼标的)——具体诉讼请求。 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间的关系,请求权竞合对诉讼标的理论发展的影响。 二、请求权概念 1856年,温德雪德在《从现代法的观点看罗马法的诉权》一书中提出请求权概念。 此后,德国学者赫尔维格将诉权、诉讼上的请求权和实体上的请求权三个概念区别开来。认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既存的实体权利,而诉讼法上的请求,则是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所提出的权利主张。此项主张,是原告于起诉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在诉讼程序中,原告须将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具体而特定地主张,方能成为法院的审判对象。 诉讼标的是诉讼法上的请求权。 三、请求权竞合概念 请求权竞合概念本来应该完全属于民法研究的课题,民事诉讼学者只是在研究诉讼标的的理论时遭遇无法逾越的理论困惑,才开始真正关注这一个问题(后面将详细分析) 请求权竞合实际上是一个具体的法律事实关系同时牵涉到几个不同的法律条文、规范的适用。基于同一的法律事实,适合于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于同一当事人之间产生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而在判决上仅仅能取其一而排除其他的情况。 四、请求权竞合问题 关于请求权竞合,传统理论有法规竞合说和请求权竞合说。 (一)法规竞合说: 该说说认为,一个事实虽然符合多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但是当事人的请求目的只须一次就可满足,因此,根本就不存在多个请求权的竞合,真正的请求权只有一个。在法律适用上,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或者以法条的补充或吸收的原则处理。 该说最大的困难在于:很多情况下发生竞合的法规之间并不一定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原则法与补充法关系或吸收关系,在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生活事实具备几个法律条文规定的要件时,同时发生的几个法律效果对应的几个请求权往往是独立、并存的两个制度。 (二)请求权竞合说 因同一事实关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几个请求权时,几个请求权同时独立、并存,权利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同时就几个请求权先后或者同时提出主张。这样诉讼无法特定,经常变更,而且前诉判决不能约束后面提起的诉讼,因为请求权既然独立存在,就可以任意处分。为了修正这一弊病,该说又提出请求权只是相对独立,它们相互影响和作用,权利人的某一请求权一旦得以实现时,其他的请求权归于消灭。但是它违背了请求权相互独立这一理论前提,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为了修正上述传统请求权竞合理论,拉伦茨等提出了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该说实质上把前二说进行了糅合。归纳如下: 1、同一生活事实所涉多个条文相互排除使用时,采法规竞合说,适用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或者以法条的补充或吸收的原则处理。 2、同一生活事实所涉多个条文相互并存,同等机会适用时,分为两种情况: 所求法律效果不同时—— 一并主张,如偷母羊而主张还母羊及所产小羊(请求权并和) 所求法律效果相同时—— 几个法条追求的给付目的基于同一请求权基础时,请求权基础为多个,请求权只有一个(请求权基础竞合); 几个法条规定的请求权可以并存时,分别处分(请求权竞合) 事实上,从请求权的内容、作用、利益等方面,都无法解决实体法上请求权竞合现象在诉讼法上所出现的问题,所以诉讼标的理论出现之后,也就是诉讼上的请求权出现之后,请求权竞合的理论又是如何对诉讼标的理论产生旷日持久的影响的呢?下面请进入诉讼标的部分. 五、诉讼标的 民事诉讼具有两个要素,主观要素是当事人,客观要素是诉讼标的。 简言之,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执的对象,也是法院审理裁判的对象。 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未必是实体法上的真正存在的权利,但是以实体法上的权利为前提。 在民事诉讼的各种理论与制度中,与诉讼标的关系最为密切的,是重复起诉的禁止、客观的诉的合并、诉的变更以及既判力客观范围四项。 首先,就重复起诉的禁止而言,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就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法院不得重复受理和重复裁判,是既判力理论的基本要求。即使裁判已经做出但尚未生效或法院虽未做出裁判但已经受理或正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更行起诉。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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