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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现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论实现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专业 摘要:本文对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存在的对未成年子女利益考虑不够和保护不足及缺乏有效监管与救助问题,尤其是针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性质界定和保护,抚养费的合理使用、监督与救济,以及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和离婚时抚养等问题现行立法或呈现空白或很不完善的状况,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借鉴外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有益规则,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和具体对策,着重强调在完善离婚立法中应最大限度地凸显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充分体现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关键词 离婚;未成年子女;监护;最佳利益原则 1.绪论 1.1研究背景 随着近年来我国离婚人数的增多,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在学习和生活中也凸现了诸多问题:婚姻生活的共同体解体后,某些当事人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直接监护人时忽视子女的利益;某些负有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一方不尽给付义务等等。“离婚纵然不幸,但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尽量减少因离婚所生之不良影响,尤其应注意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在心理上之影响。”这使得我们必须认真审视在处理离婚问题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否则将会给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1.2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亲子关系的立法改革席卷全球,并带动了离婚亲子关系的立法变革。变革的趋势是强化儿童的主体地位,强调在处理与儿童利益相关的事务时儿童充分表达意见的重要性。我国离婚法对离婚亲子关系的规定注意到了对子女的利益的保护,但没有将子女作为权利主体,保留了一些父母本位立法的痕迹,因而对子女利益的保护是不充分的。本文意义在于试图通过确立儿童在离婚亲子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从而在制定具体制度时不再将儿童视为单纯的服务和施舍对象,或保护措施的被动受益者,而是作为权利的主体,并使儿童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2.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提出及立法意义 2.1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含义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是指社会组织或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关的人在进行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问题立法、在处理未成年子女相关事务时,都应该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优先化的原则,把实现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最大利益,就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包括国家在制定各项政策、处理涉及儿童的事务中,均应该以儿童的利益为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要求人们不仅要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且是要优先考虑他们的最大利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联合国的确立是立法理念的进步,这一原则也必将引导各国立法者树立“未成年子女利益至上”的法律观念,从而在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事务中能为其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2.2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提出 1959年联合国大会颁布的《儿童权利宣言》首次提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宣言中提出,儿童在其身体、智力、道德、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健康发展中的权利应该受到特别保护,制定相关法律要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儿童权利宣言》提出的“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包含两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其一是“最大利益”,也就是在保护儿童成长与发展的权利之时要考虑儿童的利益,而且应该是“儿童的最大利益”,也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的各项权利能够实现。其二是“首要考虑”,也就是“儿童的最大利益”要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在涉及儿童相关问题立法和执法时要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后才能考虑其他因素。“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实际上就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雏形。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正式确定了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与《儿童权利宣言》相比,《儿童权利公约》更加明确地指出了“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都要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这里突出了“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儿童权利公约》中很多条款也体现出公约要求各个缔约国应尽最大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通过立法、执法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 2.3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立法意义 2.3.1实现立法模式的创新 在处理离婚后涉及未成年子女相关问题时,立法中确立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实现了“子女权利本位”的立法模式。这也是离婚后亲子关系问题在立法模式上的一种创新,这种创新也可以说是立法理念上的进步。在“子女权利本位”的立法趋势下,立法重视保护子女的权益,强调子女的最大利益,强调父母的义务和责任。 2.3.2保护未成年子女权利实现 在解决离婚问题时确立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能够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正常实现。父母如果是登记协议离婚,若能坚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将会在达成财产分割和子女安排的离婚协议中能把未成年子女权利放在首位,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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