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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深圳)

海上货运代理身份识别及相关法律问题 广州海事法院 陈斌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要内容 一、我国海上货运代理业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二、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的必要性 三、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的标准 四、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案例类型分析 一、海上货代业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 (二)主管部门及行政法规冲突 (三)市场监管不力 (四) 货运代理企业身混同 (五)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 二、识别海上货运代理法身份的必要性 海上货运代理的基本法律关系 二、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的必要性 海上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因不同的法律地位所适用法律不同,因此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货代纠纷适用《合同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 归责原则不同。货代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而承运人适用的是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 责任方式不同。货代企业承担完全责任,而承运人承担有限责任。 诉讼时效不同。货代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件时效是一年。 举证要求不同。货代纠纷案件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三、海上货运代理企业身份的识别标准 【案例一】原告汕头某公司,被告某货代公司;请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向原告传真了一份托运单,记载:预配2月8日截关的船,装货港蛇口,目的港孟买,装货日期2月5日,装货地点澄海,1个40英尺高柜,海运费1,280美元,文件费125元,THC560元,拖车费2,900元,特殊条款:承运人阳明,请原告确认后回传。原告在托运单上填写了以下信息后回传给被告:托运人原告,收货人ZED公司,通知方同收货人,收货地点深圳,货物件数811箱,毛重17,781.5公斤,体积66.83立方米。原告支付了约定的费用。货物由被告安排拖车运至蛇口港装上阳明的船并运到目的港,阳明海运签发了海运提单因更改收货人,而目的港海关的资料未更改,造成货物不能清关。收货人解除买卖合同。本案的关键是被告的身份,是代理还是承运人?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是货代,无须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三、海上货运代理企业身份的识别标准 【案例二】某公司委托一货代公司运输锅炉,装货地点:顺德,装运港:蛇口,目的港越南。货代公司接受委托后安排拖车装货,货物在从顺德运往蛇口的途中发生车祸,锅炉损坏。某公司向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货代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货代公司抗辩称其是代理,不是承运人,不应承担责任。货代公司的抗辩是否应予支持?法院认定被告是承运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海上货运代理企业身份的识别标准 【案例三】原告为运输一批不锈钢与被告签订一份运输协议,原告有一批不锈钢从中山市运往巴基斯坦的卡拉奇港,委托被告为原告的货运代理并委托被告拖车、报关。被告接受委托后,指示一拖车公司安排一辆拖车到中山市工厂装货,原告的代表在现场监装并铅封货柜。货柜运往黄埔港装上中海集装箱公司的船后运往目的港。货物到港后收货人和当地海关一起开箱验货,发现不锈钢变成了400袋黄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货物损失,被告认为是货代不承担责任。法院认定被告是货代,但被告转委托拖车公司拖柜未经原告同意,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海上货运代理企业身份的识别标准 海上货运代理企业身份识别标准: 第一,合同约定。 第二,运输单证的签发。货代as agent.jpg 无船承运人as carrier(船东单).jpg 无船承运人as carrier(货代单).jpg 第三,报酬的取得方式。 第四,实际履行行为。 第五,交易习惯。 四、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案例类型分析 类型一:甲向乙发出托运单托运一个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载明:目的港为国外一港口,托运人为甲,收货人为国外某公司,货物为女鞋315件,手袋326件,装1个40英尺集装箱;装货时间为2012年1月17日,拖柜地点国内某市某鞋厂;海运费3600美元,码头费人民币600元,文件费15元,内陆拖车费1050元,运费预付。货物应装运于丙的船舶,出丙的提单。货物抵目的港后,在甲仍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被他人提走。甲向法院起诉乙,乙是否承担责任?乙是货代,不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 四、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案例类型分析 类型二:如在类型一的案例中,甲在向乙托运时并没有指定实际承运的航运公司,乙自己将货物委托给丙运输,要求丙直接签发以甲为托运人的提单,乙从丙处取得提单转给甲,甲从乙处取得提单时并无异议,其他细节均不发生变化,那么乙的身份如何?结果跟类型一一样。 类型三:如果在类型一的案例中,乙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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