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业错位现象及对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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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业错位现象及对策

中国律师业错位现象及对策进入新世纪后,中国的律师业应走产业化发展的道路,但当代中国律师业尚存在许多错位现象,制约着律师业的产业化发展。 一、中国律师业的错位现象 1.律师职业商业化严重。随着经济对社会的影响力的增强,律师职业日趋商业化并有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漠视律师社会责任的倾向,损害了律师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而存在的基本价值。从目前状况看,大多数律师愿意办经济纠纷案件,不愿办非经济的民事案件;愿意办标的额大的经济案件,不愿意办标的小的经济案件;愿意办大额经济案件,不愿办行政纠纷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愿意为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不愿为小型企业和普通百姓担任法律顾问等等。律师职业商业化制约了律师制度功能的发挥,对整个国家、整个社会是不利的,它将有损国家的法制建设。 2.律师参政极其有限。现代意义的律师制度首先是作为政治制度而产生的,由于律师制度具有权力制衡体系中监督功能,而被各国视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尽管他们的律师制度也存在商业化的倾向,但其对社会政治的影响作用十分明显,并且已深入到西方社会理念及社会生活中。我国的律师参与政治的渠道和途径较以往大有增加,如律师当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立法讨论、修改等,但从总体来说仍是非常有限的,律师在整个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定位问题并未真正解决,律师的参政职能极其有限。在现实生活中从事律师业就意味着离开权力,并且不可能再进入政治领域,就像有人评价律师说没有“前途”,只有“钱图”,律师的收入虽然较高,但其社会地位并不高,律师调查取证难度很大,有时行政机关、金融部门甚至公民个人都不太予以配合,而律师也无可奈何。 3.律师职业被排斥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从理论上说,公、检、法、司(包括律师)都围绕法律开展各自的工作,但是在现实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由于律师工作角度不同,律师的意见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的代理意见和辩护意见对少数法官来说无动于衷,律师对法律对事实说得再有理,辩得再精彩,我就是不采纳。更有甚者,律师的人格尊严有时也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出现在执业中被赶出法庭或遭非法拘禁的情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率直线下降,而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因各种罪名自身落入“法网”的律师数量却直线上升,律师办案的风险加大,使一些优秀的、出色的律师都不办刑事案件,即使在刑事司法界有名望的辩护律师,也越来越说得多做得少,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二、发挥律师在法制建设中的功能,重塑中国律师业 律师职业的严重商业化,参政职能极其微小,在法制体系中的作用不大等现象都制约了律师业的发展,损害了律师制度设立的目标,加入WTO后,更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业在法制建设中的功能,重塑中国律师业。 1.从立法上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环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对纠纷和争议解决途径的要求也不断强化,新的发展趋势不仅要求律师个体全面提高素质,而且对律师在社会冲突中表现出来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除律师个体自身的努力外,国家要为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最直接、最有利的途径就是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通过完善立法为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提高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增加其相应的权利,增加司法机关对律师诉讼活动合作的义务规定,从实质上保证刑事辩护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取消和修改现行立法中对律师执业不适当的限制。 2.更新律师制度创设观念。律师制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水平,律师业不是一般意义的商业服务行业,对中国律师的理解不能停留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层次上,或仅仅视为经济发展的“保驾护航”者。制度的设立目标是政治性的,应将其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来创设律师制度。 3.增强律师参政职能,提高律师的社会责任感。21世纪是中国民主与法制空前繁荣的时期,更应该发挥律师的参政职能。一方面,作为介入政治和社会敏感、复杂问题为职业的特殊社会群体,律师有着无法比拟的信息优势。另一方面行政权力所及范围客观上存在着对律师职能的广泛需求。而且,随着律师队伍自身建设的不断加强,律师不再“为金钱而战”,商业化将逐渐淡化,可使律师感到作为政治后备资源而增加其社会责任感,才能逐步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 4.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十几个人以至三五个人组成的律师事务所,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各种“一条龙”服务的需要,更不能适应法律服务国际竞争的需要。这就需要我国律师事务所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进而提高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 5.统一标准,重构法律职业共同体。从2002年起,国家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可以有条件地流通,由此形成的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必将大大降低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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