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八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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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第八章

《合同法》第1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中是一方负义务还是双方负义务。 其中只有一方负义务的合同叫单务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受权利。 而双方都负义务的合同叫双务合同。 一般合同都是双务的。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获得利益划分. 凡是向对方给付而获利的合同为有偿合同, 凡是向对方给付而不能获取利益的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借用合同(免费存车)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方式来划分。 凡需要采用某种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为要式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是否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诺成合同——雇佣合同; 除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借贷、保管、运输合同。(但现在也转为诺成合同)。特点是标的物没实际交付前可反悔,合同没有成立。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合同的名称是否为法律明确规定来划分。 凡法律上已经赋予的一定名称的合同—有名合同。典型:15类p306,买卖、借款、租赁合同等,反之叫无名合同。 二、合同法 (一)合同法含义 (二)调整对象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 财产关系。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2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默示形式(行为)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格式条款 (一)含义 合同应当体现双方协商一致,但有些行为具有重复性,所以可预先约定,订立合同时并不与对方协商——格式条款。 “标准化订约”自然可以极大的提高效率,大家无需多费口舌来谈判合同条款,但我们发现自打有了格式条款,“契约自由”便成了一个美丽的童话。 (二) 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算计一:瞒天过海:保险公司的保单,密密麻麻一片小字,一般人没有耐心读完,而在密密麻麻的条款中,到处潜伏着隐形杀手。 如:寿险保单中出现的“有效保险金额”,“保单现金价值”等专业术语,别说投保人不明白,就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也未必弄的清楚。 对此战术,法律规定,制作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 如:保质期、保修期等,主要指对接收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地方要提示。 算计二:免责条款 如健康险把癌症列入保险范围,但规定免责:原位癌,第一期何杰奎氏病、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和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不属于癌症的范围,这些专业的界定不会有几个人看的懂,也不会明白如此的免责对于自己的理赔会有什么影响。 免责条款:一方当事人为减轻自己义务单方面意思表示。 常见:有车—存车免费、车物自理、如若丢失概不负责。 电信:网络更新造成对方重大损失不承担责任。 针对这一招数,法律开的药方是除双方充分协商外,该免责条款无效。P311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 )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算计三:强词夺理 荣登中国消费者协会2004年十大霸王条款之一的是“解释权条款”。几乎所有商家活动的宣传海报上都有一句话:“该活动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即一旦与顾客发生和纠纷,商家以此为挡箭牌,把责任与义务推的一干二净。 如:练地摊卖鞋子,表明“买一送二,结果“二”是送的两根鞋带! 面对这样强词夺理的现象,法律开的药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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