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种猪养殖保险条款.pdfVIP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种猪养殖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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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种猪养殖保险条款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2015 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种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殖种猪的种猪场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饲养 的种猪或负责管理的种猪场饲养的种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 三、在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进行养殖备案,并取得相应养殖代码的种猪场(户); 四、种猪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免疫,且 有免疫记录和养殖档案; 五、种猪体重在10 公斤以上。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养殖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 被保险人所有符合以上投保条件的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并且,种猪场投保的种 猪数量须以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具的能繁母猪数量证明中存栏数量的20 倍为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种猪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固定圈舍 内死亡的,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雷击、地震、冰雹、冻害、洪涝(政府行 蓄洪除外)、泥石流、山体滑坡; 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疾病:二三类病害(如猪丹毒)、败血症、猪肺炎、流行性腹泻、猪瘟、大肠杆菌 病、免疫副反应(中暑、中毒除外);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为发生疫情,并且经区(县)级 以上政府下封锁令,对于扑杀的种猪,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约定给予部分赔 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种猪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饲养管理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造成死亡的; 二、未按北京市强制免疫程序及时接种疫苗;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或发生疫情后不 向防疫部门报告;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不采取保护与施救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三、摔跌、互斗、被盗、跑失、中毒、他人投毒及正常的淘汰、屠宰造成的损失; 四、怀孕母猪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死胎、畸形仔等; 五、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及观察期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条 保险期限内设立观察期,观察期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顺延七天,在观察期 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可退还相应保险费。保险期满检疫合格的续保种 猪,可以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 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 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 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现场查勘照片 须显示当天日期和死亡种猪的耳号标识,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 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 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 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人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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