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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消防大队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 要 职 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及
联系方式 备注 1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组织拟定县级地方性消防法规、政府规章、消防技术标准、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消防规范性文件指导县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注册审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职责参与全县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负责组织调查涉及到纠纷的火灾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4、《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17号)。 某单位发生重大火灾,公安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并将火灾事故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安监部门,县安监局按照有关规定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县公安消防大队参与火灾原因调查。 安监局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火灾事故,县安监局按照规定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馆陶县公安消防大队
序号 服 务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119”消防日活动 指导消防站开放 县消防大队 0310-5542831 2 119火灾和救援事故受理服务 受理并处置各类火灾和社会救援事故 县消防大队 119或03105542830 3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防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培训 县消防大队 0310-5542831 4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服务 通过互联网社会公众服务平台、电话、信件等方式受理、核查或者督办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县消防大队 0310-5542831或96119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单位:馆陶县公安消防大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的129项行政执法事项。县公安消防大队主要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消防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消防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及抽查的实施情况;
(四)消防监督检查的实施情况;
(五)消防产品监督的实施情况;
(六)火灾事故调查的实施情况;
(七)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
(八)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理情况;
(九)消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消防执法情况;
(十)信访、举报、投诉案件中的消防执法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实现每年全范围监督检查。
(二)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执法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以及其他工作中,发现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因消防执法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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