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及有关解读.docVIP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及有关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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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 十二、行政监督检查类 共9项 权力编码 1 行政监督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实施主体 恩施州公安局消防支队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依据及标准 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监督检查程序、期限 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自备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图纸检查。 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消防设计文件;5、施工许可证。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法制办 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恩施州公安消防支队 (8299976) 权力编码 2 行政监督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实施主体 恩施州公安局消防支队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依据及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监督检查程序、期限 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自备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工程检查。 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法制办 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恩施州公安消防支队 (8299976) 权力编码 3 行政监督检查事项 消防监督抽查 实施主体 恩施州公安局消防支队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2、《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 监督检查依据及标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程序、期限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需提交的材料 消防工作开展的有关文件、记录、材料等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法制办 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恩施州公安消防支队 (8299976) 权力编码 4 行政监督检查事项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权力依据 1、《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依据及标准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程序、期限 及时受理、登记、核查。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举报投诉上述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需提交的材料 无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法制办 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恩施州公安消防支队 (8299976) 权力编码 5 行政监督检查事项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权力依据 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 监督检查依据及标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程序、期限 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恩施州公安消防支队 (8299976) 权力编码 6 行政监督检查事项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恩施州公安局消防支队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 2、《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 3、《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依据及标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程序、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在五日内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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